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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自焚富豪金利斌非法吸储案宣判 12人被判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8 09:33 来源: 财经网

  【《财经》综合报道】据新华社报道,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17日在包头市九原区法院开庭一审宣判:

  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8万元。

  今年4月13日,包头市发生一起汽车被烧毁案,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鉴定,死者为金利斌,系惠龙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头拥有多家企业(独资或参股),且以惠龙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员众多。

  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80.69万元,至今造成约7亿元不能归还的后果。

  经调查审计发现,对于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加之金利斌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的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充门面”型的挥霍消费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金利斌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畏罪自焚。

  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均系惠龙公司职工,明知惠龙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参与。且王秀华、吴云介绍他人为惠龙公司吸收了大量公众资金,为该公司的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作为财务人员,直接参与了惠龙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者。

  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惠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王晓燕、赵星东、马伟建、贾生叶、刘美娥、苏秀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秀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其他人被判五年至缓刑及免刑,处以最高6万元罚金。

  一审宣判后,王秀华、赵星东等被告情绪激动,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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