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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企利用司法打击伙伴 普通合同纠纷被判诈骗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1 16:45 来源: 《法人》

  辽宁一民企利用司法“以刑代民”打击合作伙伴

  普通合同纠纷被判“合同诈骗”

  一起普通的购买农用机械的民事合同,卖方给付完毕并经过买方验收合格。事后,买方认为卖方产品不合格,先以民事诉讼索赔损失,法院判决卖方赔偿买方损失。可不久,该法院竟然撤销了民事判决,随后该市公安以“合同诈骗”上网通缉卖方法人代表,经过公安刑拘、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卖方法人代表合同诈骗罪13年。2012年的新春,辽宁省灯塔市上演了这样一出司法“闹剧”。

  为签合同用了老公章

  58岁的董英成,1997年开办了庄河市成冬机械厂(下称成冬厂)。2003年该厂注销后,2005年成立了大连成冬机械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9月6日颁发了营业执照。董是一个发明敬爱,他的专利中有一种高效节能淀粉机,主要适用于薯类加工成淀粉,具有效率高、耗电少,加工费用低等特点。2005年7月21日,辽宁绿龙公司(买方)尹厂长考察成冬厂后,与成冬厂(卖方)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买方购买红薯破碎机15台、洗薯机15台,滚动筛120台及配套电机等,每台套57000元,共核款855000元。2、卖方保证所供产品加工能力为10吨/小时,所供设备淀粉提取率为98%,并应于9月20日前安装调试设备,无偿负责打淀粉期间的设备维修。3、首次付款30%,提货时再付60%,余下10%作为产品质量抵押金,在设备试机后产量达到设计能力,薯渣不含淀粉,出淀粉率达到98%后,付给供方。

  董英成女儿董小娜告诉本报记者,当时因成冬机械公司正在办理营业执照,没有新的印章,征得绿龙公司同意后,董英成盖了当初自己私刻的大连市庄河成东机械厂的公章。就因为这个公章留下了后面的隐患。

  合同签订一个月后,绿龙公司拖至8月22日才交订金,此时距交货只有一个月时间,部分配套设备无法按时生产完毕,于是董英成提出解除合同。后绿龙公司提出委托山东厂家从用户手中收购一部分可用的新旧设备,董英成答应帮助办妥此事,并将200台滚筒筛和20台提升机运回庄河,这样设备主机由成冬厂生产。尹厂长9月24日到庄河验货、交款,26日雇车提走。成冬厂按合同约定派技术人员随车去安装调试,

  之后,绿龙公司又向董英成借了两台分离机,五台滚筒筛。2005年11月5日,绿龙公司近3000万斤红薯全部加工完毕,并送回成冬厂方四名技术人员,但未支付剩余八万元货款,也未归还设备。

  法院判决成冬厂民事侵权后撤销自己判决

  11月7日,绿龙公司到辽宁灯塔市法院起诉成冬厂,称因设备质量有问题,要求赔偿损失70余万元,返还货款769500元。11月12日,绿龙公司向法院申请设备质量鉴定。后由辽阳市中院委托黑龙江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该鉴定适用范围是黑龙江省内)进行鉴定,2006年底所得鉴定结论为质量不合格。

  “我们当时就提出反诉,要求绿龙公司给付所欠设备款、违约金、增加购买的设备款,共计十八万余元。我们认为:1、我厂设备获得了相应专利和合格证书,绿龙公司不按操作规程使用。2、安装调试期,我厂在试车后就通知绿龙公司,但他们拒绝到场验收。3、鉴定程序上,法院通知成冬是黑龙江宏泰司法鉴定中心,但出具报告的却是黑龙江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其鉴定权限范围在黑龙江省内),并且该站又转委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进行的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成冬厂不在场。此外,该鉴定是在绿龙公司长时间保管和使用设备后进行。

  为证明上述说法,董小娜给本报提供了一份录音,这是2005年11月,绿龙公司在红薯加工完后时制作的,内容为尹厂长承认合同时间较紧,未能留出制造机器的时间,因此在山东收了部分旧设备,地瓜全部加工完毕,没有损失。

  灯塔市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判,判决让董英成赔偿绿龙近150万的损失(2006)灯民三合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12月4日,灯塔市人民法院又下达民事裁定书,撤销其一审判决。

  灯塔公安网上通缉董英成合同诈骗撤销一次后又上网通缉

  灯塔市公安局于2008年1月2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将董英成列为网上逃犯。董小娜说,当时他们看到这则通缉后立即找到灯塔市公安局询问为何从民事案件变成合同诈骗犯了?灯塔公安局答复说:“这是法院转过来的,在辽阳这个地方就得这样办”。经董家多方上访,灯塔市公安局在2008年5月8日撤销了该案。但是,在2009年2月9日,灯塔市公安局再次将董英成定为“诈骗犯”刑拘并上网通缉,并于2011年7月20日提请灯塔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至此,董英成从法院的民事被告成为一个“诈骗通缉犯”。

  董小娜非常意外的是,2008年以来,他们没有见过灯塔市公安局任何一份法律文书和任何民警过来告知。灯塔法院于2012年1月9日(判决书错写成2011年1月9日)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董英成有期徒刑13年。

  专家意见:完全属于合同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

  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张起淮在看完董英成的整套材料后表示,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董英成是为了交易方便私刻公章,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完整案情来看,董英成全部履行了合同,根本不构成诈骗要件,完全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而非合同诈骗行为。

  事实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方便交易,民间交易往往注重交易的实质要件而不重视形式要件,董英成是发明家并不是法学家,其使用“大连庄河成冬机械厂”印章目的是为方便、完成实体交易,而非虚构主体以进行诈骗行为。

  张起淮表示,灯塔市法院在先前民事诉讼中没有履行相应的审判职责和相应的诉讼引导义务,在立案时没有对诉讼主体进行详细审查,在审判、执行时没有查明事实以变更主体,没有尊重民间交易自治以及保护交易原则而僵硬机械的适用法律。正是由于法院责任的缺失,才引发了执行中的问题及刑事程序的启动,最终导致了错误的刑事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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