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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禁售iPad申请被驳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4 11:49 来源: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上海法院称在广东高院终审前商标权归属尚处于不确定状

  本报讯 据人民网消息,2月23日,记者获悉,继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起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侵害商标权一案进行证据交换、临时禁令申请听证和中止审理申请听证之后,23日下午,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了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针对临时禁令的申请,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唯冠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本案中,被申请人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等与申请人之间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在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前,涉案商标权归谁所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美国苹果公司使用“iPad”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尚难定论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销售“iPad”平板电脑构成侵权尚缺乏依据,故法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针对中止审理的申请,法院认为,被告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争议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虽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美国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但美国苹果公司等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尚在审理中,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 纠纷回顾

  ●2000年,唯冠控股旗下中国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iPad商标。

  ●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注册两项iPad商标,并借此推出过iPad电脑。

  ●2006年,苹果计划推平板电脑,发现“iPAD”和“IPAD”已被唯冠注册,在英国起诉唯冠中国台北,但败诉;

  ●2009年,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国际达成协议,以3.5万英镑从唯冠中国台北手中获得iPad全球商标权。

  ●2010年,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10英镑把iPad商标权转给苹果。

  ●2010年4月,深圳唯冠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10年6月,苹果公司、IP公司起诉深圳唯冠,认为苹果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

  ●2011年12月,苹果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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