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严禁借户籍改革变相占用农民土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7 14:52 来源: 国土资源部网站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强调户籍制度改革必须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通知》强调,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严禁借户籍改革变相占用农民土地。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在探索、推进农村人口落户城镇的政策措施中,积累了经验,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城镇规模、城镇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类别不顾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一味放宽落户城市的条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指出:“对这些问题如不高度重视并及时妥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城镇化依法健康有序进行,严重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也直接影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通知》明确,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须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立足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坚持统筹规划,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通知》强调,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通知》指出,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