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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之争:中国法理再考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1 10:33 来源: 财经国家新闻网

  iPad商标之争:中国法理再考验

  2012年03月01日 本文来源于财经国家新闻网

  广东高法在最终的衡量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是从商业道德的角度,鼓励企业家在经营、交易、合作的每个环节,尽量诚信;还是从商业规范的角度,做出硬性划分切割记者 雍忠玮

  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笔者简单阐述双方的分歧是:深圳唯冠认为,台湾唯冠出售的iPad商标权,不包含中国内地商标权,且台湾唯冠并不具备出售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的主体资格,尽管两家公司的法人一致,执行该次交易的公司法务代表人也一致。

  这意味着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归属问题上,有可能出现“是按照法律考虑,还是按照道理考虑”的分歧。杨荣山既是唯冠集团董事长,也是深圳唯冠法定负责人、台湾唯冠法定负责人,这三者身份的重叠,是否意味着唯冠集团下属任何一家公司,在获得杨荣山明确授权后,可以经由唯冠集团(同时也是下属各唯冠企业)法务代表人,签署转让协议?

  从商业道德的角度来看,这是适用的,原因有三:首先,虽然执行主体不同,但最终执行主体均受控于同一机构或同一人;其次,经过明确授权(这在苹果公司最新出具的法庭证据中已明确显示);最后,如果我们要构建一个诚信的市场,首先应当从企业家诚信和经营诚信着手。

  但从商业规范的角度看,就有可能出现问题,原因也有三点:第一,不同地区执行的法律存在差异,台湾、香港的法律条文,并不适用于内地;第二,当前唯冠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已经从杨荣山转变为八家债权银行,这个转变从何时开始计算,将决定杨荣山是否有授权转让的权限;第三,唯冠集团并不承认杨荣山进行过相关授权(至少在今天苹果公司出具新的证据之前是如此)。

  在结果尚未出来之前,已经有两种激烈的论调。

  一种论调认为,如果判决苹果公司获胜,意味着国际公司在中国的超国民待遇远未消除,中国在司法判断与执行上,不利于中国企业。如此一来,中国企业不仅在美国的诉讼遭遇不公,而且会在国内的诉讼也遭遇不公;另一种论调认为,深圳唯冠在整个过程中,先是为了逃避债权方对授权的监管而投机,破产之后则是因为债权方投机而逃避对已实施授权的承认,如果深圳唯冠获胜,并不是企业合法权益的胜利,而是狡辩论、投机论,甚至阴谋论的获胜。

  所以,广东高法在最终的衡量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是从商业道德的角度,鼓励企业家在经营、交易、合作的每个环节,尽量诚信;还是从商业规范的角度,做出硬性划分切割。

  同样,对于苹果公司早期购买iPad全球商标权过程中,明知该商标权的确切主体是深圳唯冠,仍然愿意通过台湾唯冠进行交易,进而在事实上帮助出售方回避债权银行资金监管。同时,在交易诉求和交易原因上,也曾对卖方予以目的隐藏,虽然符合商业规范,但是否符合商业道德等因素,广东高法也应当纳入此次判决的综合考虑因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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