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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环保专业基地中标一年易主引官司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1 10:32 来源: 南方日报

  “康源”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列入2012年东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常平环保专业基地目前正面临着一场行政官司。2010年,东莞市康源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与常平镇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招商合同,一年后,在双方未终止合同情况下,镇政府重新对环保专业基地进行招投标并公布新中标单位。近日,康源公司将常平镇政府诉至东莞中院,请求法院判决新的招投标行为无效,双方在庭上针对镇政府招投标活动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展开辩论。庭审中,常平镇政府主张招投标属于民事行为,但康源公司并不急于索赔了事,他们担心如果行政诉讼被驳回,只能看着环保专业基地易主。

  常平环保基地“招标”易主

  常平环保专业基地是东莞7个环保专业基地之一,至今除了麻涌镇的环保专业基地已经投入建设外,其余6家还处于项目前置审批当中。2010年初,东莞市常平镇根据东莞市政府出台的《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规划建设一处占地面积约110公顷的环保专业基地,用地范围西起石马河,东至谢岗,北接谢常路,南临广梅汕铁路。根据规划,该片区将主要用于毛纺织行业等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三类工业用地。

  2010年7月上旬,康源公司经过与常平镇政府的长期谈判,根据广东省实施《招投标法》的办法,签订了常平环保专业基地开发中的“污水处理厂”和“热电厂”两个招商协议书。

  康源公司说,在《污水处理厂招商项目合同协议书》未获任何法定或协商终止、变更合同情况下,2011年8月23日,常平镇政府重新发出政府采购公告(采购编号:DW-11-119),将东莞市常平镇环保专业基地合作开发项目纳入东莞市政府采购序列,再一次进行招标,并公布新的中标单位。康源公司一年前到手的项目面临着易主的尴尬。

  行政诉讼曾被驳回

  对常平镇政府将环保专业基地易主一事,康源公司提出异议,在异议无效情况下,2011年10月15日,康源公司将常平镇政府告上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采购编号为DW-11-119的常平镇政府环保专业基地合作开发项目招标行为违法、中标结果无效。然而,这起行政官司被市第三法院驳回,理由是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常平镇政府的招投标行为是民事行为。

  康源公司律师认为,常平镇政府的招标缺乏“物权”基础,因为常平镇已将污水处理厂和热电厂的特许经营权让给其公司。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常平镇政府单方面终止合同属“行政机关”损害公司财产权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不服驳回结果的康源公司,近日又向东莞中院提起行政上诉。2012年2月22日,该案件在东莞中院再一次进行证据交换和答辩。

  镇政府重新招标属行政行为?

  常平镇政府的代理人认为,常平镇政府针对该环保专业基地提起招投标、解除项目、重新招投标的三个步骤相互独立,招投标行为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不属于行政管辖范围。

  该代理人称,根据国家建设部的建城【2004】126号文通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提交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建设部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允许提起仲裁,证明了协议本身和过程中的争议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该代理人说。

  常平镇政府的代理人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康源公司对镇政府的招投标有异议,双方的解决方式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康源公司律师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第(八)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常平镇政府是‘行政机关’,而且重新招标行为侵害了康源公司的财产权,据此法院应该受理此行政诉讼案件”。

  常平镇政府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常平镇政府代理人认为既然政府的招投标行为是民事行为,所以不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

  康源公司律师称,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诉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综上5点规定,可见常平镇政府重新招投标应当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

  康源公司为何力争行政诉讼

  记者了解到,根据污水处理厂的《招商项目合同协议书》,双方规定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自己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剩余特许经营期的预期合理收费”。那么在常平镇单方面终止合同并重新招标的行为中,如果康源公司和常平镇政府承认一方违约,则双方应坐在谈判桌前,就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协商。但是,从康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的情况看,康源公司并不看重经济赔偿,而是看重项目本身。    

  此结论得到康源公司代理人的认同。该代理人告诉记者,如果该上诉案件被东莞中院驳回,意味着康源公司将失去项目,被迫转入民事索赔,常平镇政府亦将面临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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