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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资集体协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1 10:59 来源: 天津网-每日新报

  “企业工资协议审查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新报讯【记者 郭晓莹】本市高度重视增加群众收入,将扩大行业工资指导线实行范围,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覆盖企业和职工范围,增加职工收入,促进企业发展,列入2012年本市20项民心工程。为此,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实施了《天津市企业工资协议审查管理办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审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并从3月1日起实施。今后本市所有企业的工资协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企业坐落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市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督查各区县做好审查备案工作。将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为企业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依据。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主要包括工资协议审查的管理范围、报送程序、审查内容、区县职能等内容。该《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工一方和企业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协商。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企业内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工资协议的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每年发布两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内容包括本市经济发展数据、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平工资、当年最低工资、劳动力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工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本《办法》对工资协议审查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定》、《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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