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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纳税再惹争议 专家称纳入免征可能性不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5 15:32 来源: 北京晚报

  本报讯 “加班累了,辛苦了,加班费能否免征税?”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科协主席黄细花周末在新浪微博(http://weibo.com)上的一句留言,再度引发一阵热议。日前,国税总局重申,加班费需依法纳税,惹得工薪阶层大呼“伤不起”。不过,对于加班费免征的建议,税务专家表示“可行性不大”。

  加班费纳税“伤不起”

  周六早上9点,孟晨跌跌撞撞地冲到单位,顶着睡眠不足的黑眼圈,开始了加班之旅。“辛苦加点班,还得纳税,工薪阶层伤不起啊。”面对同在MSN闪现的好友,孟晨向对方发去了一个哭脸。

  而就在同一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科协主席黄细花在微博上提出,“加班累了,辛苦了,加班费能否免征税?”她认为,加班费是8小时之外的额外劳动收益,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范畴,不应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时指出,个人在国庆、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取得的两倍或三倍加班工资,不属于补贴津贴,也要依法纳税。

  加班费纳税?在记者采访中,绝大多数上班一族都表示“不合情理”,甚至有人提出加班费纳税违背了《劳动法》。“加班是我想的么?那是工作压得太重,不得已才加班,否则就得收拾包袱走人。工薪族已经挺不容易了,拿点加班费还要被扣税盘剥。”市民薛小姐告诉记者。

  加班费免征“不可行”

  加班费纳税违背了《劳动法》么?对此,记者咨询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他告诉记者,加班费纳税,这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内容,和《劳动法》并不违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而法定休假日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所以,《劳动法》管的是加班发不发加班费的问题,发了加班费后征税,这和《劳动法》并不违背。”

  而关于代表提出的加班费免纳税的提议,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郑榕表示,可行性不大。“根据《个税法》的规定,个人综合所得包括货币所得和实物所得两部分,而工资、薪金等均属于货币所得范畴。所以,在现有税法框架下,加班费纳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会专门就这一点进行免征修改。”郑榕介绍,在欧美一些国家,个人非法所得都得先纳税再进行处罚。“除非是对现行税法进行一些实质性的大变动,否则修改免征范围等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落实加班费更重要

  还有不少上班族对记者表示,单位就根本不发加班费,纳税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比起纳税,更重要的是落实加班费。”

  “我们单位不存在‘加班’这个词,24小时都有值班的,起得多早,干到多晚都属于正常上班时间,也就更无加班费之说了。”市民武小姐告诉记者。而在某网络公司上班的齐先生则表示,每天平均下班时间都是晚上9点以后,可是都不算加班。“当然,公司从不强迫你加班,问题是,你不加班,这些工作在8小时以内永远完不成。” 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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