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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申请设企业集团门槛降低 外企可直接登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3 09:09 来源: 南方日报

  工商总局支持广东转型升级《意见》解读 外企可直接在粤登记

  ●南方日报记者 刘熠

  通讯员 粤工商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意见》共5个部分32条,据称是迄今为止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改革创新力度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份文件,其中,赋予了广东很多突破性较大的先行先试政策,以及更多实实在在的惠商惠民政策。

  广东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一个重大的主题就是支持实行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从授予广东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权限、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及支持优势企业发展等方面,促进广东各类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力挺粤企做大做强

  《意见》第一条明确提出“授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受理权”,省工商局表示这是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前移的重要便利举措。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此前仅赋予包括广东省工商局在内的几个发达省市不含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登记受理权,企业申办该项业务不必往返北京,在当地省一级工商局即可办理。而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又将不含行政区划外资企业名称登记受理权授予广东省工商局,体现了对广东企业做大做强的进一步支持。

  放宽企业名称行业限制用语

  《意见》第三条称,“广东省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同意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对在广东省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华南’、‘南方’等字样。支持登记体现经营者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个性化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要符合“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三个条件。

  《意见》明确放宽了粤企名称登记条件。专家认为,这是国家工商总局充分考虑广东几个重要发展平台实际所赋予的支持政策,其中,放宽企业名称行业限制用语的政策措施属于突破性的支持条款,有利于扩大广东综合性企业数量,鼓励企业跨行业经营。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工商总局放宽“总部”、“地区总部”、“华南”、“南方”字样,以及支持个性化企业名称在广东的使用,充分考虑到广东地缘特征和优势,为广东企业在市场中竞争中贴上更强的岭南色彩,注入了新的动力。

  申请设企业集团门槛降低

  《意见》放宽了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广东省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而《意见》进一步降低了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门槛,为广东企业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化集团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

  减少优势企业重组成本

  《意见》第十五条提出,“支持广东省优势企业资产整合、兼并重组、组建集团。公司可自行选择重组类型。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到的相关登记,可以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并办理。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支持公司一次性申请多项变更登记。”

  据了解,按照以往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后,有的公司继续存续,有的公司需要解散,还有可能产生一个或多个新的公司。这些公司都需要到工商部门分别办理登记,新设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存续公司要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一次兼并重组要办理多次登记手续才能完成。对此,《意见》提出,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省工商局表示,支持企业合并分立的措施是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广东优势企业发展的又一创新性支持条款,《意见》考虑到公司合并分立的具体情况,给予合并分立各方最大的意思自治,允许各方约定注册资本数额,此举简化了企业需验资的要求,将大大减少企业重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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