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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猴王形象被印童鞋上 上海美影厂获赔50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17:33 来源: 新民网

  【新民网讯】动画影片《大闹天宫》风靡至今,其中美猴王孙悟空的银幕形象深入人心,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几代人的心血。然而,对影片享有著作权的上海美影厂发现,美猴王孙悟空的形象,竟然印在了童鞋上,并畅销海内外。上海美影厂将广东、上海的五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五百余万。4月11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一中院获悉,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赔偿原告上海美影厂50万元,并停止侵权。

  上个世纪60年代,上海美影厂根据西游记中的精彩段落“大闹天宫”创作完成了动画影片《大闹天宫》。期间,美影厂邀请张光宇等人参与美术设计,共同设计出栩栩如生的美猴王形象。2001年,美影厂与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过一份电影放映授让合同,将《大闹天宫》在美国的独家电影放映权授予该公司,授权期限至2006年。

  时至2008年,上海美影厂发现珠海天行者公司不仅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大闹天宫》中孙悟空等人物造型,还播放影片的视频片段,甚至自封“新悟空之父”。上海美影厂还发现这家公司将孙悟空形象授权给珠海市千致鞋业公司,用于生产“悟空牌”童鞋,还设立了珠海悟空服务公司,并在公司网站上擅自使用孙悟空形象。为掌握确凿证据,上海美影厂于2010年2月在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悟空牌”童鞋,同时了解到上海九履贸易发展公司也在销售同样的童鞋。

  上海美影厂认为,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公司等5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孙悟空造型,并大规模产销载有侵权图案的商品,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5被告停止侵权,通过媒体公开道歉,并连带赔偿515万元。

  珠海天行者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使用的孙悟空形象是重新设计的,与上海美影厂不同,且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悟空公司、千致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扬派公司辩称系商场的经营者,其将商场店铺出租给九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九履公司承认销售过悟空公司的童鞋产品,但进货渠道清楚,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庭审比对,美影厂指控五名被告所使用的悟空人物形象与美影厂主张保护的孙悟空人物形象主要特征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天行者公司辩称孙悟空系历史小说《西游记》中的人物,其设计灵感来源于公有领域,但除提供张光宇所作《西游漫记》一书之外,未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孙悟空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人物形象,亦未提供任何创作底稿、原件。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天行者公司、悟空公司、千致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孙悟空人物形象,在制造、销售的童鞋及包装盒上使用孙悟空人物形象,互有关联,彼此协作,共同侵害了张光宇和美影厂享有的孙悟空人物形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扬派公司系商铺出租方,未实施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故美影厂有关扬派公司侵犯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九履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证明悟空童鞋合法来源的证据,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通讯员 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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