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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研究项目参评科技遭质疑 被指有违法律精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2 08:56 来源: 法制日报

  控烟人士称奖励烟草研究项目有违法律精神

  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官网上,“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被列入科技进步奖名录,而推荐单位则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据称,该研究成果的应用,“提升了产品质量和市场适应性,近三年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1735.74亿元,新增利税1421.8043亿元”。

  本报记者杜晓

  不久前,科技部网站公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第67号公告,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推荐的《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名列科学技术进步奖名单中。

  去年,由中国工程院评选的“烟草院士”风波曾经一度引发各类媒体的热议。如今,烟草类的研究项目参与科技评奖同样遭到了业内人士的质疑。

  曾经担任过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院长的陈春明、王克安,曾是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副院长的吴宜群,曾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的杨功焕等专家向记者分析认为,上述与烟草有关的研究项目参与评奖是完全错误的,对这一事件中国科技界必须严肃对待。

  业内专家一致认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此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而《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其基本内容是通过加香、提高口感等方法构建所谓“中式卷烟”,从而提高卷烟的吸引力,达到促进烟草消费的目的。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明白无误地写明,由于此项研究的推广应用,已实现新增销售收入1735.74亿元,新增利税1421.8043亿元。烟草制品的使用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已是国际科学界共识,利用“技术进步”增加烟草制品吸引力,扩大烟草制品的消费,显然是在“危害”和“损害”人体健康。作为烟草企业为了追逐利润进行这样的研究是企业行为,但如果对这样的“成果”给予奖励,那就等于鼓励这种见利忘义的行为了,这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理念,也违背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国控烟协会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于与烟草有关的研究项目参与科技评奖的情况,中国控烟协会也已经致函科技部提出异议。

  在中国控烟协会提供给记者的名为《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关于“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不应列入国家科技进步奖励的函》中,记者注意到,除了上述观点外,函中还称,烟草专卖局至今从未公开“中式卷烟”内有关添加制品的研究数据,这些数据也从未经过卫生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测验证,毫无科学根据和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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