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后悔低价售房引合同纠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7 07:23 来源: 法制日报本报记者游春亮
本报实习生惠珍
见地产市场日渐升温,广东省深圳市一卖家竟毁约,在买家将1500万元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之后,卖家却迟迟不交房子,买家只好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该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合同有效的一审判决后,卖家不服,通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起抗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过再审,仍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提审开庭。
2009年8月31日,深圳市民周启校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卖方朱丽明签订了合同,约定转让朱丽明孩子孙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国际商会大厦A座的6套房产,总价款约1500万元,定金150万元,朱丽明作为孙某的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签订合同当天,周启校交付朱丽明定金5万元。根据约定,剩下的145万元应在3日内支付,买方须于9月3日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1350余万元。
2009年9月2日,周启校在中介公司的陪同下,转入1495万余元到约定的银行做资金监管手续,银行也出具了证明。而此后,据周启校诉称,因见到地产市场日渐升温,卖家朱丽明违反约定不再露面,既不交付房产,也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多次通知房产中介公司和周启校要求毁约,且正在将涉案房产另托中介高价转卖他人。于是,周启校将朱丽明及孙某告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300万余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周启校的所有诉讼请求。
周启校认为,一审判决既然承认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又驳回其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根本无法执行。福田区法院认为,原告支付所有房款的监管账户不是约定账户,原告履行付款的方式不当,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过户的请求。
周启校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9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判决被告在生效之日3日内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并于10日内办理过户并收取房款及交房;判决被告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终审判决书下来后,作为卖家的被告并未依照判决书执行。
无奈之余,周启校在2010年10月15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但办案人员认为,“终审判决书不明确不好执行”,表示不会执行。
2010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2011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裁定:案件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经过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深圳市中院所作的原终审判决。2011年7月,被告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提审。今年1月5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民事裁定,对此案进行提审。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法庭未当庭宣判。
本报深圳4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