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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调整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4 23:39 来源: 中国财经报

  本报记者 姚长辉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并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这一政策不仅将为解决我国增值税征管工作中一个突出的难点问题探路,也将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困局

   据了解,农业生产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农业生产者与其他纳税人同等对待,纳入统一的征扣税机制,凭票扣税,依率征税;二是对自产农产品实行免税或零税率,下一环节购进免税农产品是否允许抵扣则不尽相同。

   我国属于农业大国,农业发展尚处于较低的水平。一方面,农村人口众多,农业生产还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目前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另一方面,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竞争力不强,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因而,我国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给予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该政策违背了增值税基本的征扣税机制,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

   一是破坏了增值税的稳定运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则不扣税。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动摇了增值税稳定运行的根基。

   二是易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和争论。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这就容易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

   三是易引发偷骗税案件。农产品抵扣政策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增值税征扣税链条对购销双方的内在制约机制,“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税制层面的漏洞及监控手段的缺乏,客观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核定扣除办法的三个“有利于”

   为了解决农产品抵扣政策面临的上述问题,从2005年起,有关部门就本着有利于农民增收,引导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堵塞漏洞,解决现行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方便纳税人执行这三个原则,研究调整农产品抵扣政策。

   据财政部有关人士分析,从今年下半年起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意义主要在于:

   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

   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解决各方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也可以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稳运行。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可以有效强化税务机关责任,有效改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混乱现状,防范和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非法获利的涉税犯罪,从而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行业守法经营、依法竞争,鼓励守法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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