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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一审宣判 涉嫌私分国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08:42 来源: 法制日报

  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一审宣判涉及16人判决书长达131页公诉人指控被告人——

  篡改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合谋贪污

  5月2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座无虚席,涉案总金额达3.7亿余元的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在这里开庭宣判。

  9时30分,审判长敲响法槌,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等16名被告人被依次带入大法庭。《法制日报》记者看到,与一年多前被捕时相比,应国权没有多大变化。

  温州市市属50余家国有企业负责人、机关干部代表、法院特约监督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及市民代表等400人到庭旁听宣判。

  逐一核对被告人身份后,审判长说,本案案情复杂,涉及16名被告人,判决书长达131页7万余字,无法在一个上午宣读完毕,所以今天法庭上只宣读判决词。考虑到被告人中多人年迈体弱,无法长时间站立,审判长让16名被告坐下听庭,然后开始宣读判决词。

  合谋贪污

  检察机关指控应国权等人的第一个罪名为贪污罪。

  据指控,2003年至2006年间,应国权、郭洪远、何永莲、白方中、黄奇丽、陈国凯、宋宏峰等人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期间,获悉集团公司原位于温州市区的各分支网点被纳入城市改建范围,需要外迁安置,便合谋成立集团公司参股20%、包括7名被告人在内的集团公司干部职工参股80%的股份制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然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游说、贿赂等手段,将温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给集团公司安排的外迁安置用地篡改给发展公司。

  接着,被告人应国权等人以篡改后的会议纪要为依据,以发展公司名义申请征地,其间又通过游说、贿赂等手段取得浙江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给发展公司划拨商业用地的预审意见。

  2006年1月5日,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发展公司发放251809平方米,折合377.71亩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后又将公共用地之外的216721.5平方米,折合325.08亩的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展公司因此非法侵占该片国有划拨商业用地至案发。

  经评估,该片国有划拨商业用地价值19738.8万元,扣除已缴纳的征地款5265.3万元以及集团公司所占20%国有股份比例,被侵吞国有资产价值11578.8万元。

  2005年年底,应国权等人经预谋,利用职务便利,将集团公司参股48%的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肉运输业务剥离,由发展公司参股75%成立温州菜篮子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开始接手经营白肉运输业务,侵吞业务收入至案发,被侵吞国有资产1223.95万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6年至2007年间,应国权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欺骗温州市政府的手段,取得市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侵吞国有资产401.18万元;侵吞皮碎市场经营收入,侵吞国有资产893.26万元;侵吞蔬菜交易业务收入,侵吞国有资产7975.64万元。

  挪用公款

  检察机关指控应国权等人的第二个罪名为挪用公款罪。

  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应国权等人用集团公司等额定期存单质押的方式,担保发展公司获得两笔贷款共计4300万元和一笔185万元保函,用于发展公司在娄桥划拨土地的征用和建设费用。

  2006年8月至2008年5月,应国权和其子应飞杭及王璋将集团公司资金为应飞杭承包的外贸部陆续垫付出口退税款共计2389万元。2008年3月,应国权、应飞杭、王璋又将集团公司1000万元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应飞杭承包的外贸部获准银行商业发票贴现业务。

  经人举报,温州市政府发觉了应国权等偷梁换柱,将确定给集团公司安排的外迁安置用地篡改给发展公司一事,准备发文纠正。正当应国权为此着急之时,有人给他介绍认识了居住在北京的钟涛,称此人能耐很大,能帮助他摆平事情。应钟涛要求,应国权、应飞杭等人将发展公司共计2012.5万元资金借给钟涛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2010年11月,应国权等人还曾将发展公司500万元资金借给戴志雄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私分国资

  检察机关指控应国权等人的第三个罪名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1998年集团公司组建后,一直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管理模式,由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公司职工总数、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公司的工资总额。

  1998年6月至2007年间,应国权决定,担任副总经理的宋宏峰负责指挥,先后担任财务处处长的陈锵涛、王璋、担任人事处处长的被告人胡秀民负责具体执行,在申报“工效挂钩”时,通过将停薪留职人员虚列为在岗职工的方式虚增职工总数,蒙骗劳动、财政等管理部门,骗批工资总额基数,增加可供分配的工资额度。

  2004年至2007年间,王璋、胡秀民按照被告人应国权的决定,以集团公司名义与其下属市场内从事运输的三轮车工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将其虚招为集团公司的临时工,在申报“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时,纳入职工总数骗取工资总额基数额度。

  1998年至2007年间,集团公司以单位名义,将骗取的核定资金作为工资列支,其中的大部分资金集体私分给集团公司高管及部分中层干部,小部分资金集体私分给职工。就这样,10年间,集团公司骗取的工资额度资金共计11580.26万元,超过应核定的工资总额额度发放的国有资产共计11198.54万元。

  收受贿赂

  检察机关指控应国权的第四个罪名为受贿罪。

  2005年间,温州市政府决定,将鹿城区大南门农贸市场整体搬迁到集团公司下属的鹿城区锦绣路农贸市场内。在应国权支持、关照下,鹿城区水产协会会长黄建权以该水产协会的名义,首批到集团公司挑选了12个位置较好的市场摊位,其中黄建权给自己留了3个位置最好的摊位进行试经营,并在摊位租费方面得到免收、减收的照顾。

  2006年春节前后,为照顾黄建权的水产生意,应国权决定,给集团公司员工发放80万余元定点到黄建权水产店购买水产品的水产券。黄建权为感谢应国权在上述事项上的关照,分别送给应国权10万元、5万元,应国权均予以收受。

  2009年,发展公司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某地块上筹备水产批发市场,鹿城区水产协会有意入股与发展公司合作经营。黄建权为在合作中得到关照支持,送给应国权10万元,应国权予以收受。

  复杂罕见

  温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国权等人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有资产,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骗取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国权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或承诺给予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应国权身为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认罪态度差,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应国权是决定者、指挥者,亦系主犯。

  历经90分钟宣读,上午11时许,审判长宣读了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应国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15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不等;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责令其返还财物,退赔损失。

  宣判结束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叶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该案卷宗册数达23卷,涉案人数多、涉案数额大、犯罪事实复杂、涉及罪名众多均为近年罕见。本案从2011年12月20日开始庭审,每天开庭都到晚上很晚,直到12月24日凌晨1时左右才结束庭审,总历时约43个小时,开庭时间为温州近10年来最长。

  ■沉思录

  温州菜篮子集团自1998年组建以来,在员工的辛勤劳动和应国权的着力经营下,日渐成长壮大,盈利相当可观。但在改制过程中,应国权等经营者居功自傲、贪欲滋生采取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等手法,非法侵占贪污国有土地,最终也使自己锒铛入狱。此案警示世人:不仅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同时,各级政府还应设立法律咨询、风险评估等机构,在法律、政策、文字等方面对政府签发的文件进行严格把关。

  本报温州5月22日电

  □ 反腐记录

  本报记者 陈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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