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呈增多态势 案件审理存难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10:18 来源: 法制日报调查起因: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呈增多态势
调查发现:在审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时,往往面临原告举证难、涉案利益人数多、赔付难以得到执行三大难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公民个体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加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呈日益增多态势。南通市2011年至今,已审理环境污染致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15起,这类案件矛盾尖锐、审理困难,且存在一方当事人众多等特点,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陆燕红,为《法制日报》记者梳理了当前审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时面临的难点。
养鸡能手
鸡仔竟莫名成批死去
杨某是名手艺颇佳的木匠,他的妻子则是南通市寅阳镇小有名气的养鸡能手,在养鸡这个行当“扑腾”了10年。2010年年底,杨某按惯例帮妻子从同村顾某处购进了2000只肉鸡苗种。经过妻子的精心饲养,这批肉鸡长势颇为喜人。一个月后,杨某再次购入苗鸡2000只,希望延续之前的好长势。
想象着年底大好的“钱”途,杨某夫妇俩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但没有想到,没过几天,自家鸡舍便不断发生“惨剧”——鸡仔们都变得“懒惰”起来,不吃饲料,也不活动,无精打采地窝在角落里。之后,鸡仔竟莫名其妙地成批死去。
杨某着急了,赶紧针对鸡的病况到镇兽医站畜禽服务部买了上千元的药品,然而情况仍未得到改善。杨某与妻子百思不得其解,养了这么多年的鸡,到底是哪出了问题?
声光污染
熟睡中被轰鸣声惊醒
一天,熟睡中的杨某被耳畔轰鸣的作业机声和射进内屋的强烈光线惊醒,侧耳细听,鸡舍中一片叽叽喳喳。他这才恍然大悟,找到了鸡生病的原因——声光污染。
自2007年起,距离杨某鸡舍约100米处建起了一家造船企业。企业投产后,300吨的龙门吊、喷砂房纷纷上马。此后,除了白天多了点轰鸣声外,造船企业对杨某的鸡舍及日常生活似乎并未造成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2009年10月起,这家造船企业扩大了生产规模,在距离杨某鸡舍仅一沟之隔处新建了一座500吨的龙门吊。同时,安装了4根20米高的电杆,在每根电线杆上装上了高功率的聚光灯,以便为夜间生产提供光源。该企业昼夜不息的高分贝噪音和刺目的高亮度强光,让杨某鸡舍的鸡仔们“惶惶不可终日”。
实际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杨某也饱受噪音的煎熬,无法安睡。因为休息不好,杨某白天干活时总是精神恍惚,几次险些发生安全事故。眼看生活被弄得一团糟,杨某便多次与该企业协商,希望其能停止夜间生产,但始终未果。而自家鸡舍的鸡仔还在陆续死去。
忍痛贱卖
将造船企业告上法庭
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杨某只得忍痛将近4000只鸡仔以低于市场价1元的价格贱卖。事后,杨某越想越觉得难以咽下这口气,于是一纸诉状将这家造船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因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原告诉称被告的污染行为有二,其一是光污染,对此原告仅以自己拍摄的一组照片为依据,无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够充分,不能证明其遭受光污染侵害的基本事实,故此项侵权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其二是噪声污染,法院认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而对此,原告杨某已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某造船企业应对原告杨某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关于具体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将杨某在2009年下半年养鸡造成的损失总计为14096元。而杨某要求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费等,法院认为,杨某未能证明这与某造船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故不予支持。
环境污染
因果关系确定有难度
“事实上,由于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复杂性以及污染致害的隐蔽性、长期性,致使围绕损害后果与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的鉴定极为复杂,甚至无法进行鉴定,使得案件的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陆燕红说,“上述案件中就体现出来,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等,杨某请求的光污染就比较难认定。”
“还有,比如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案件中,不仅需要对污染程度以及污染物质进行鉴定,同时还需要有医学鉴定来确定原告的身体状况与污染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但由于某种疾病的产生与个体的身体差异有关,同时遗传以及饮食等多方面的因素也可能是造成某种不健康状态的原因,因此鉴定部门一般无法就原告的身体状况与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使得因果关系的确定存在较大的难度。”陆燕红说。
相较于难鉴定、难举证的特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涉案利益人员多、赔付难执行两个特点,影响更大。
2011年8月8日,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厂发生氯气泄漏事故。受泄漏气体影响,其相邻企业职工和部分厂区附近居民中毒。上百人因吸入有害气体产生眩晕、呕吐,被紧急送至医院就诊。随后,173名受害群众相继向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事件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第二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个案背后的利益群体庞大。”陆燕红说,“目前我们审结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主要是通过水、空气等介质传播的,故污染行为的影响面较大。一般均是被告主体特定,但原告方或当事人众多,或个案背后有一大批观望的受害者,甚至还有潜在的不特定主体;原被告方矛盾尖锐,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
此外,陆燕红说,在南通市中院审理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有15起案件的被告企业是中小微企业,技术手段不先进,资本也并不雄厚。由此就导致了另外一个问题——判决结果的实际兑现困难。“这种情况既激化了原被告间的矛盾,更加剧了同类案件涌入诉讼程序,直接后果是案结事不了”。
陆燕红建议,应建立风险行业的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在省或地区范围内制定高风险行业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出现非故意的环境污染行为致损害发生时,其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通过保险金方式由社会分担巨额赔偿金,从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 本报记者 赵 丽 本报通讯员 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