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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举报政府采购违规最高奖10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7 13:24 来源: 南方日报

  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昨起征求公众意见,拟建政府采购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政府采购由于要动用大规模资金,又是花纳税人的钱,因而一直受到广泛关注,而现实中“买贵不买对”的现象在各地政府采购中都难完全规避。为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深圳今后拟规定,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书面举报的,经查实,可最高获得10万元奖励。

  昨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细则还拟规定建立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市民可于6月20日前通过邮寄(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518026)或者电子邮件(maj@fzb.sz.gov.cn)的方式反馈意见。

  政府采购将扶持中小企业

  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此次细则正是这一条例的配套条规。“采购质疑和投诉”是此次条例的新规定之一,细则则细化了供货商可提出质疑的情况。

  即认为“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采购程序违法;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等情形的;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的,便可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而供应商如果“与采购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控股关系;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存在隶属关系;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控股及其他直接共同利益关系;为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或者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规划或者咨询论证等服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的就要回避,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

  细则还称,采购条例中所称的重大项目一般都有其具体金额标准,但属于社会影响面广、公众关注度高,或者需求参数繁杂,对需求参数或者采购文件有广泛质疑、争论或者重大分歧的项目,在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中列示,虽未达到金额标准,但也可以认定为重大项目并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市财委会则强调,政府采购将扶持中小企业,对其将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履约担保以及鼓励依法分包等方式。

  将建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

  市财委会相关负责人称,专家评审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2010年深圳就重新开展专家库的全面建设,具体包括细化专家分类,从原有的200个类别增加到500个;提高专家入库门槛,对原库内专家按照新标准重新审核筛选、审核并广泛征集新专家。目前,新的专家库规模已达3300多人,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

  细则拟将评审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和特备专家。其中,“普通专家”指的是符合专家入库条件和要求,参加一般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资深专家”指根据政府采购实际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可以参加重要项目的评审、论证、评估、咨询和政府采购投诉争议项目的复审等工作的专家。而不具备高级职称,但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且熟悉市场行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则可聘任为“特备专家”。

  而专家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论证、评估、咨询等工作的;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或者不再符合专家聘任条件的”任一情形,市主管部门都将予以解聘。

  此外,市财委会将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征集社会各界人士成为监督员。招标机构认为争议较大或影响较大的项目,也将邀请监督员参与。同时,鼓励社会监督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名书面举报的,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可从挽回损失金额中按照1%至5%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最高罚20万

  对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市财委将定期进行考核评比,择优汰劣,提高政府采购质量。考核评分结果与代理项目的数量及金额挂钩。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有违规行为的,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不足50万元的,处以罚款1万元;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处以罚款5万元;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处以罚款10万元。而采购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处以罚款10万元;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以罚款15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处以罚款20万元。

  细则还规定,市财委会将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诚信档案,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及时更新并公布这一诚信档案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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