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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明起施行 8月薪金9月拿按新法纳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1 10:34 来源: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颖川 通讯员/赵永清 何凡)明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施行。昨日,省地方税务局就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对公众作了解释和提醒。

  8月工资按“实际取得”日期划分

  对于8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究竟是按照新个税法,还是旧个税法?省地税局人士对此表示,将按照“实际取得”日期划分。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和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省地税还明确,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均适用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7级超额累进税率。

  而对于实行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行业的纳税人,则按照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3500 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生产经营所得同样分开纳税

  对于生产经营所得,省地税则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和税率表,个体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个体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省地税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应在2012年3月底以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申报缴纳期限改为次月15日内

  根据新个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税款,由修改前的次月7日变更为次月15日内缴纳。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省地税负责人提醒,扣缴义务人需自行升级个人所得税软件,才能实现3500元每月每人个税缴纳标准。没有上网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操作指南和升级软件。

  ■提醒

  如何升级个税申报软件?

  据介绍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客户端软件)版本为1.60.10版,该版本支持Windows Vista、Windows7等系统,将于9月1日正式发布,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如下流程进行软件升级: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ltax.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办税软件→下载“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操作指南”、“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补丁”,根据操作指南进行升级。

  此外,省地税局提醒,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客户端软件的使用、数据处理等的技术问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咨询、解决:

  1、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0-86000331;

  2、登录技术服务网站:http://www.gd12366.net,选择在线服务;

  3、采取QQ远程服务,QQ号码:2399170992;

  4、邮件和传真:邮件地址:ely12366@qq.com">ely12366@qq.com,传真号码:020-86000776-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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