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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万元GDP能耗拟降至0.869吨标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4 17:11 来源: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记者冯雅 丁华艳)据经济之声报道,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同时《方案》提出,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资源税将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以一系列政税金融等措施促进节能减排。

  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地区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方案》细化了“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在节能方面,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在减排方面,提出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方案》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如节能目标分解: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下降18%;北京、河北、辽宁、山东下降17%;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下降16%;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下降15%;海南、西藏、青海、新疆下降10%。

  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将达47%

  《方案》提出,一要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二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四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

  五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资源税将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方案》从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四个方面提出了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关于价格和收费政策。一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二是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三是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销电价政策。 四是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五是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关于财政政策。一是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地方财政也要加大节能减排投入。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二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三是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关于税收政策。一是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二是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三是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四是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关于金融政策。一是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二是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三是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四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

  据悉,“十一五”时期,国家第一次将能源消耗强度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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