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年查处163件医卫领域腐败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30 10:08 来源: 法制日报本报记者赵丽
本报通讯员张岸东郭晓钰
贪污贿赂类犯罪155件,渎职类犯罪8件;
累计涉案人数179人;
涉案主体年龄在35岁至55岁的占70.3%……。
在对北京市2000年至2009年10年间医药卫生领域发生的163件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了上述数据。
高学历掌握实权者易发腐败
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涉案主体呈现出“年龄集中”、“高学历”、“掌握实权”三大特点。
据了解,在163起案件中,涉案人员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岁到55岁之间。年龄小于35岁的41人,占22.9%;35岁至55岁的126人,占70.3%。
“涉案主体的高学历现象主要表现在其中专科37人,大学本科70人,硕士研究生10人,博士7人。高中(含高中)以下学历的涉案人员只有55人。”检察官说。
此外,在医药卫生领域但凡握有实权的人员,上至医院院长、部门负责人,下至主任医师、普通购销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成为此类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据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说,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涉及行政领导,同时涉及党政及业务管理领导,“涉及工作岗位较多,不仅包括医药审批管理环节,也包括医药购销环节”。
在不久前宣判的北京药商行贿多家结防所的案件中,44岁的药商王某在4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向北京市多家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相关负责人行贿,总数高达307万余元。据介绍,在涉案的医生中,有多家区县的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科科长、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所所长、副所长等。
请保姆帮升学行贿手段“人情化”
据介绍,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多是共同犯罪,而且多是窝案、串案。
在上述药商王某行贿的案件中,2006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王某在向北京市多家国有医疗机构推销该药品过程中,为牟取药品销售竞争优势,按照不同比例,长期暗中给予帮助其使用该药品的人员和单位金额不等的药品回扣。其中给予房山、宣武、昌平、朝阳、密云等区县结防所负责人药品回扣99.8万余元。在向西城区、石景山区、崇文区疾控中心结防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结核一科、结核二科等国有医疗机构推销该药品过程中,按照15元每瓶的比例,逐月根据上述单位的进药量或用药量,暗中给予各单位金额不等的药品回扣,总额高达106.8万余元。
此案曾引致全市结防所大动荡,多名受贿医生因此获刑。
西城区检察院调研发现,此类现象并非个例。如在医药购销领域,有的是单位领导与设备、药剂及采购人员合伙作案;有的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勾结合谋作案,有的是医生与药贩内外勾结共同牟利。
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在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中,犯罪手段比较特别——“人情味”十足。
据了解,在传统的回扣、提成方式行贿之外,此类职务犯罪中还出现了一些边缘的行贿名目,如“科研协作费”、“外协费”、“技术支持费”等等。一些医药代表将贿赂关系套上了朋友间礼尚往来的“外衣”,以各种充满人情味的行贿方式“瞒天过海”,如为医生请保姆,帮助子女升学,送高档俱乐部会员卡等。
“而且索贿现象增多,一些医务工作者把手中的权力经济化,认为提供了多大的便利,就理应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不给好处就主动刁难。”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举例说,在一起案件中,北京某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及医院门诊负责人就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某制药有限公司为其支付日本旅游费8450元人民币,同时向该公司索要美元1000元。
医药卫生腐败存在于每个环节
“医药卫生领域的腐败从药品生产开始,存在于每一个环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
一是医药采购环节,回扣明暗结合。企业向医务工作者支付10%至20%的暗扣或者直接支付给医院明扣,用于私设小金库。如一些科室,直接收取明扣,用于部门发放奖金,奖金与医生的创收挂钩;
二是行政审批环节。国家药监系统“1·25”案,上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下到借调人员马腾,中间包括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药品注册司原副局级巡视员卢爱英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原副处长李志勇,构成了一起错综复杂的药监系统贪污渎职窝案;
三是财务管理环节。该环节的职务犯罪,多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涉案人员多为院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出纳员或业务员等对财物拥有管理权限或直接经手人员。如陈某在担任北京某大学的医院财务处银行出纳员期间,利用主管将外单位交来的支票存入银行入账的职务便利,私自提取让利款转账支票11张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等。
权力集中缺乏民主监督制约
调研分析10年间的163起案件,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领导权力集中、财务制度不规范、执法力度不够是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医疗单位很多计划和决策往往都是‘一把手’说了算,缺乏民主监督制约。”调研检察官向记者分析说,如在招投标过程中,药事委员会流于形式,只有掌握实权的领导说了算。而一些重要岗位,如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及仓库管理等人员长期不轮换,也给具体工作带来一定隐患。
此外,医疗单位及内设科室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现象突出;对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赞助等没有一个统一的核算和管理,易导致私分或个人占有;对财务的检查审核不力,给出纳员、财务管理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工程款、采购款、医疗服务费等职务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在执法方面,虽然国家对医药“回扣”一直是禁止的,医疗卫生领域也开展过整治医药“回扣”和“红包”的专项活动,但由于种种原因,真正追究责任的不多,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更少。
同时,由于主体限制,很多医务人员身份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完全归咎于行业风气问题,难以收到理想效果。加上医疗行业专业性强,外行很难进行监督。有的医院的主要医务人员结成紧密的利益团伙,不易监督。而医疗收费过程不透明、不公开、信息不对称,外部人无法知情,也妨碍了监督与查处。
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还指出,由于医药卫生领域的行、受贿方利益结合相对稳定,且呈现“一对一”的特点,也使大部分医务工作者对收受贿赂存在一种侥幸心理。
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
■案意点击
作为司法部门,在整合研究了相关案例之后,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在医药卫生领域完善自身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坚持惩防并举。
医药卫生单位可推行廉洁准入制度,将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作为有关市场主体廉洁准入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要坚决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从而惩戒行贿犯罪,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