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打击假发票不能放过持有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13:20 来源: 法制日报在打击假发票行动中要穷追不舍,不仅要追根溯源,挖出制售者的源头,还要顺藤摸瓜,找到持有和使用者的另一个“源头”,施以同样力度的打击。加强信息公开,让政府接受群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使此种“假冒伪劣”现象无处遁形。
武梦超
据《法制日报》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引人注目的一条是,明确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持有伪造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该规定首次明确界定了行贿者和假发票持有者的法律责任,这对于有效遏制当前假发票屡禁不止、泛滥猖獗的局面,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媒体不断披露一些机构持有虚开的不实发票和伪造的发票,而且数额巨大。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显示,我国不少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持有的假发票数目非常惊人。在非国有企业等经济或非经济组织,假发票更是一度泛滥到了可怕的程度。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新增设了虚开发票罪和持有伪造发票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追诉的标准比较原则化,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客观上影响了治理假发票的成效。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依然目无法律,假发票仍在肆无忌惮地存在。另外,由于以往治理行动本身的“运动式”执法,假发票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治理——反复——再治理”的恶性循环。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除了执法打击不力以外,还和我们长期以来的某种“观念误区”不无关系。不少人认为,在行贿——受贿关系中,总是受贿一方的罪责大些,而行贿方责任较小甚至值得同情;在假发票的制售——购买关系中,总是觉得卖方更为可恶,而买方干系相对小些。
这种观念映射到执法活动中,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严惩受贿者、放过行贿者,以及严打卖假发票者、轻饶持有假发票者的情形。于是,经常看到“票贩子”入狱的新闻,却鲜见持有假发票者受到打击的报道。他们受到的处理,最多不过是财务纪律或政纪处分。
其实,正如一句广告词所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行贿者与受贿者、假发票的持有者与制售者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合谋行为。假发票之所以泛滥,盖其有偷逃税款,套取资金之利。通过开具假发票,虚开发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偷逃税费;持有假发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虚增企业成本,缩小企业所得,进而偷逃企业所得税。通过持有伪造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套取财政资金,将预算资金或者企业非预算收入转化为单位的“小金库”。在造假行为中,双方可以说是“一拍即合”,其危害十分巨大,不可等闲视之。
假发票的存在和泛滥,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财政资金因此每年被非法侵占,税收因此每年流失;制售和持有假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和道德要求,为不法商人或业者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了方便和空间;假发票的存在和泛滥,导致一些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并且导致了“小金库”泛滥和单位行贿、受贿行为的蔓延。
要从根本上治理这种近乎公然的假货市场,需要从供需双方入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打击明目张胆的制售行为,也不能放过那些假发票持有者。
首先,要强化法制观念,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让全社会认识到制售和持有假发票是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假发票的危害认识不足,对持有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这只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小毒瘤”,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运行予以荡清。孰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等到假发票的毒素养痈成患,再治理就会难上加难。应当在加强警示教育的同时,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在那些违法制售和持有者中造成“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态势。
其次,在打击假发票行动中要穷追不舍,不仅要追根溯源,挖出制售者的源头,还要顺藤摸瓜,找到持有和使用者的另一个“源头”,施以同样力度的打击。如今,有关部门出台假发票的具体追诉标准和法定惩罚措施,使打击假发票和治理“小金库”有了强大的法律武器。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制售、持有假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同时加强信息公开,让政府接受群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使此种“假冒伪劣”现象无处遁形。
最后,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公平经济、道德经济,营造公平诚信的经营环境。加强商业诚信建设和政府廉政建设,让“制假者”在市场流通中无路可走,让“持假者”在内部管理中无计可施。相信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综合治理,一定会形成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包括假发票之类的各种假货终将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