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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紧箍咒出台 资本补充或有新法

2011年05月06日 23:07 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杨中华 北京报道

  传说中的新银行业监管框架终于落了地,5月3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指出,新标准的制定,吸收了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改革成果,再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而新的监管制度将于2012年开始实施。

  与一度让银行们忐忑不安的讨论稿相比,此次颁布的《指导意见》相对宽松,在资本设定的标准、贷款拨备率商业银行实施差异化以及实施和商业银行达标时间等都有所松动。

  但《指导意见》中,有些标准的界定尚未厘清。例如,在系统银行和非系统银行的界定等问题上,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关文件。

  范文仲指出,有些标准的界定,监管层正在制定相关规定,会争取在年中或第三季度,把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一些相关文件下发,有利于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实施新的监管标准。

  虽有放松,但对于采用资本消耗模式的中国银行业仍有压力,资本补充之路在哪?贷款拨备率一直备受争议,《指导意见》中差异化又如何实施?

  资本补充或增新渠道

  近日有消息称,银监会对系统性银行即五大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了新的标准。随即,银监会称,监管层对五大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始终没有变化,监管标准不低于11.5%。

  尽管银监会辟谣了,但新的监管制度始终困扰着市场。

  5月3日,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迷雾驱散,新标准露出真面目。

  在《指导意见》中,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有了最新的要求,分别为5%、6%和8%,相比讨论稿的6%、8%和10%,都有所下降。

  在资本充足率的规划中,吸收国际改革成果,加入了留存超额资本2.5%和逆周期超额资本0—2.5%,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

  范文仲解释道,目前,国内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性银行的界定还在研究规划中,并且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尚未就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达成最终共识,监管部门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暂定为1%。

  根据《指导意见》的标准,那么,系统性银行的最低标准则是11.5%,并且尚未加入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样非系统性银行最低标准则为10.5%。

  在刚刚公布的上市银行的季报中,部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有触红线的危险。在2011年前四个月内,不少上市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纷纷抛出再融资计划。

  中金研究报告中指出,按照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5%和8.5%的标准测算,并考虑融资平台贷款对风险资产的额外占用后,未来2年上市银行合计再融资规模约为1971亿。

  虽然按照不同条件测算的再融资规模已经远不及2010年的再融资量,但是商业银行资本消耗式的发展依旧。

  一面是银行资本的高消耗,一面是新的监管制度的实施,资本补充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关键。

  银监会也指出商业银行需要内源性资本补充方式,而且在新的监管标准中,监管层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中金研究报告指出,目前中国实质上并不存在其他一级资本,但该概念的引入,为未来新型资本工具(如优先股、有条件可转换债券等)的发行预留了空间,一旦此类新型资本工具成功发行,将有助于降低未来普通股融资压力。

  贷款拨备率差异化实施

  在此前的讨论中,贷款拨备率是市场关注度最高的,也是受到争议最大的一项监管指标。

  在《指导意见》中,要求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就在监管层下发《指导意见》之时,中信银行财务部总经理王康认为,目前,中信银行拨贷比未达到监管要求,但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要求达到2.5%是一刀切的做法,不是很科学,不能反映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管理水平,对风险管理较好的银行不公平。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说道,拨备率是监管层非常认可的一项监管指标,与拨备覆盖率等一些指标形成互补,能够有效筑起防范风险的隔离墙,并且2.5%的标准或许也仅为好银行的标准。

  民生证券发布研究报告指出,拨备率忽视了不同资产的风险差异,可能导致资产风险与资产拨备脱钩。在定价自主权相对缺失的条件下,按照2.5%计提拨备将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放贷的收益水平,进而降低商业银行的放贷意愿。给定拨贷比,贷款增速高将直接降低贷款资产的收入。该项监管指标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影响关键看落实情况,各行情况差异性较大,指标落实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

  一位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认为,在监管层制定《指导意见》时,可能会考虑到前期和商业银行沟通的情况,并在《指导意见》中指出,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贷款质量的差异以及盈利状况,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的调整,并且在过渡期上也做出差异化的安排,可能在最终落实上或有一定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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