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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木斯:厘清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责任

2011年05月11日 00:22 来源:信息早报

  信息早报 李 君

   网络购物经过几年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流人群的主流生活方式。在蓬勃发展的背后,侵权、假货等问题不时涌现。如何正确看待电子商务平台的作用和意义,交易平台在打假中的责任与义务等等问题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近日在某研讨会上表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不卖产品的。判断是否自己卖产品,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卖出产品的发票是谁开的。举例而言,如果发票是淘宝开的,当然淘宝是卖的,但是淘宝上每天800万笔交易没有一笔是淘宝开的发票。因此,如果在交易平台上出现假货,卖家肯定是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交易平台本身不是卖家,他能不能控制这个行为,第一看主观上有没有故意?第二看主观上有没有过失?我们国家法律制度也就是看这两条有没有很好的履行。围绕这个前提看一些案子,包括易趣的案子,彪马和淘宝的案子,基本上都是这样的观点,交易平台本身不直接侵权,如果不存在过错不需要直接承担责任。

   阿拉木图还指出,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该履行很多责任,包括社会责任,应该打假,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前提是,到底这个地位怎么认定?到底和传统苏宁、国美是不是一样?跟京东是不是一样?它跟麦包包这样的网店是不是一样?这个一定要清楚。有观点说,很多人都看到网上的假货,凭什么平台说没有看到。我觉得法律上一定要说一句话,就是怀疑不等于知道。打开淘宝或者拍拍的时候,看到很多东西,只能说这个东西像不像假货,但是这只是怀疑,你能不能确认他是不是假货,需要特定的行政机关取证也好,调查也好。交易平台不可以在怀疑情况下擅自封店,这是基本前提。同时由于传统立法中基本原则叫不告不理,民事侵权一定是要有权利人来提要求的,如果有权利人提要求的话,就像通知删除制度,一定是要受理的,但是反之,交易平台不可以代表受理人来推理这个东西。去年国家工商总局49号令中讲交易平台十大义务,但是没有讲到核查义务,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是没有办法去核查的。

  阿拉木图举例指出,打假过程中,整个阿里的平台希望利用阿里旺旺这一个聊天工具锁定证据,但是这个聊天记录到了法院的时候,并不是所有法院都认可的,这个聊天记录的可信性是大打折扣的。包括我们国家的信息社会立法还是很欠缺的,目前有的只有电子签名法。还有社会责任的问题,在实名制,消费者保护这些方面,如果社会做的很成熟,市场体系很完善的话,交易平台就要轻松一些,比如ebay,大概只有六七百人,也没有消费者保护处理团体;反过来,社会发展不是很充分的话,作为一个复杂的混合体交易平台,则要承担更多责任。即,如果社会制度健全,交易平台的压力就小一点,反之则交易平台的压力就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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