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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国际化尚需时日

2011年05月10日 20:57 来源:法治周末

  “呼吁中国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等相关新闻自4月20日起一直挂在中国欧盟商会的官网主页上。

  4月20日,欧盟商会发表研究报告《中国的公共采购:欧盟企业在中国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竞标的经验》,报告称“中国政府采购监管框架方面的混乱现状,使得中国境内的欧盟企业丧失了与整个韩国的经济规模相当的商机”,并对中国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框架等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此前有会员反映,在竞争政府采购的订单上存在一些阻碍。在此基础上,我们花了近半年的时间做了上述报告,并期望能促进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改革。”中国欧盟商会媒体负责人吴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不过,在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采购与公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曹富国看来,欧盟商会此举是利益集团有组织表达诉求的方式。

  政府采购市场对欧封闭亦不违法

  “严格来说,我国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前,政府采购市场是可以完全封闭的。但实践中,我国这一市场是开放的。即便在某些地方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比如地方政府出于某些方面考虑照顾本地企业,也符合法律规定。”曾担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的律师谷辽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即使加入GPA,政府采购市场也不会完全开放,谷辽海介绍说,按照国际惯例,加入GPA后,各成员相互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通常在其政府采购市场规模中占比不到10%。

  “由于中国政府采购过程中本身就对外企产品有青睐,欧盟在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份额至少有两三千万美元。”谷辽海分析道。

  吴勉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欧盟商会会员的反馈,在汽车的政府采购领域,欧盟企业占相当大的比例。

  欧盟商会此次的报告称,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有7亿美元。显然,欧盟企业并不满足于目前在部分领域的主导地位。

  但与欧盟企业在中国的待遇相比,中国企业在欧盟以及其他发达国家政府采购领域的地位却不容乐观。

  尽管吴勉在采访中告诉记者,欧盟政府采购对中国企业是完全开放的,曹富国在长期研究政府采购的基础上,却作出了“一般而言,由于发达国家在政府采购市场上对中国企业实施歧视政策,中国本土企业很难进入这些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判断。

  混乱源于国内法冲突

  不过在谷辽捍来,欧盟商会在报告中提到的“政府采购监管框架的混乱”也的确存在,主要是指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冲突”。

  “中国的政府采购统计口径与欧美国家不同,比如基础建设、国有企业等在中国并没有列入政府采购领域内。政府采购法仅涵盖了中央及中央以下级别根据政府采购法开展并由财政部监督的项目,但诸如三峡大坝、鸟巢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并未纳入政府采购范畴,而是由国家发改委主导的招投标法约束。”谷辽海说。

  曹富国认为,“两法”的所谓冲突主要是“两法”下的监管权协调问题。

  “我国当前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区别立法问题是由许多原因造成的,比如立法的推动力主要是基于主导部门的传统职权。这种区别立法模式可能会是一个长期存在形态。未来我国在整个政府采购领域是采取区别立法还是统一立法,需要从我国公共采购法体系上进行考虑和选择。但无论如何,更重要是要保持法律政策的协调。”曹富国说。

  谷辽海则认为,中国加入GPA是必然的趋势。而GPA的政府采购概念包括国有企业采购以及公共工程建设等。在加入GPA之前,法律的统一是基础工作。而且需要修订的不仅仅是这两部法律,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到公共采购市场的法律都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在谈到法律体系的完善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和公告期限、提出质疑的期限等都和《政府采购协定》不一致,都应作相应的修订。

  在张雷锋看来,借加入GPA需要修法的契机,也应对政府采购的监管体系和规则作相应调整。中国政府采购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监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主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在收到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调查处理。

  “欧盟商会在其报告中所说的监管缺陷,是指当提出质疑的投标人通过质疑、投诉、诉讼,最终获得法律支持时,用户往往已与中标者签订合同,并立即启动合同工作。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落标者也不可能要求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再评估,并获得再次投标机会。对落标者的救济仅限于补偿和对相关官员的制裁。这一情形确实是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方面的不足之处。”张雷锋说。

  中国加入GPA尚难

  2007年,我国就向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提出加入申请,正式进入了谈判程序。

  但时隔4年,该谈判尚未有任何定论。

  “中国是否能够加入GPA取决于谈判各方对有关中国加入条件能否达成一致。目前谈判进展缓慢的症结主要在于各方对中国开放政府采购范围的期待与中国当前的出价水平(出价即申请加入者拟开放的中央机构、地方机构、其他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开放的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相去甚远。GPA现成员国期待中国尽最大可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从主要GPA成员国对中国的要价看,其期待中国开放政府采购的范围甚至超过现成员国的水平。”曹富国分析说。

  谷辽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中国加入GPA的难点和焦点就在于有关公共工程建设、地方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市场的开放问题上。”谷辽海说。

  而在曹富国看来,中国在启动加入GPA谈判时并没有做好相关评估工作,因此在启动谈判时不可能作出实质性出价,而且现在这一评估工作仍没有完成。

  加上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建设和市场发育时间较短,从整体上看国内制度尚不成熟,谷辽海认为中国加入GPA将不是三五年内能够实现的事情。

  来源:[法治周末]责任编辑:[吕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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