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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杀人案中的情与法

2011年05月12日 07:47 来源:时代周报

  于德清

  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中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案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焦点。5月9日,此案终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对夏俊峰的死刑判决。而公众舆论普遍同情小贩夏俊峰,质疑其审 判过程中,存在着司法不公。

  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与药家鑫案、李庄漏罪重审案,都是近期舆论高度关注的司法热点。舆论的关注直接影响了李庄漏罪重审案的司法程序,令重庆的有关司法部门认识到了司法程序适用的不当,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而药家鑫案中媒体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也带来了“替药家鑫脱罪”的质疑,而有些人士呼吁“从药家鑫案开启中国废除死刑、迈向文明的关键一步”之时,同样也激起了反对声音,更产生了舆论干扰司法的质疑。

  在这些事件当中,舆论监督是不是干扰司法?如果没有舆论监督,司法不公又能否得到纠正?舆论一方面在呼吁司法独立,一方面又强调对司法的监督,这岂不自相矛盾?这些问题超越于具体的案情之上,却同样令人纠结。

  我们知道,媒体被普遍看作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外的第四种力量。媒体的权力也就是舆论监督的合法性来自于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民将一部分权力授予了立法机构、政府和司法,但是,并不意味着自己的公民权力就没有了。正因为,这些机构的权力来自于民众,那么,就更应该接受民众的监督。而舆论监督往往就是民众行使监督权的渠道。所以,从道理上来说,舆论当然能够监督司法了。

  司法公正的实现,一方面来自于司法程序本身,另一方面就在于,每一个司法程序都是公开的,无论是从审判程序还是到审判结果,都是开放的,除非涉及一些法律许可的事情。这个意思其实就是要接受公众的监督,让司法实践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阳光之下。如果司法实践不能接受公众的监督,那么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众所周知,当下的司法环境在很多时候,并不令人感到乐观。在很多个案当中,司法公正仍然是稀缺之物。如河北聂树斌案已经将近20年了,河北高院仍然没有给平反。和聂树斌相比,佘祥林、赵作海都是幸运的,他们都活到了真凶落网的那一天。与这些刑讯逼供制造的冤案相比,有些公权力部门和人员更是公然凌驾于司法之上,将法治的底线击穿。那么,没有外部的舆论监督,司法公正不但不会有,甚至连司法部门的社会根基都会发生动摇。尽管当地为媒体报道层层设限,但是,大家仍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庭审的真相。也可以说,是社会各界舆论的关注,才最终令李庄案中的重庆检方不得不认识到了错谬,没有让这幕歹戏硬拖爆棚。

  也正是因为,在当下这种法治环境中,司法常常沦为权力或长官意志的“奴仆”,所以,大家才呼吁“司法独立”。实际上,司法独立不是一种绝对的状态,其指的是司法实践要独立于政府、议会等公权力机构,在具体的个案中不受这些公权力机构及其人员的影响。司法独立绝对不是说要独立于法律之外,可以不受监督。司法机构当然不能以“独立”为盾牌,拒绝接受外界监督。另一方面,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也不是没有边界。舆论监督当然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具体结果,只要舆论监督没有违背司法程序,也只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之内,其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那么,就没有什么问题。这样的舆论监督可以说是在监督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最终如何还是需要司法机构按照司法程序进行。事实上,舆论监督对司法来说,更重要的是防止司法与文明的退步,而司法与文明的进步,或许更应该是立法环节的职能。也就是说,舆论对司法实践层面的监督,一般还是要以尊重既有的法律为前提,除非有关法律条例本身是全社会高度一致公认的“恶法”。

  也正是因为废除死刑在当下仍然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在具体的法庭上求司法进步,那又置司法公正于何处?事实上在药家鑫案中,很多知名法律学者的看法就很有代表性,他们一方面认为,按照现行的法律,药家鑫应该判死刑;另一方面,也认为废除死刑是文明的趋势。这种立场其实也表明了司法和立法的分野。

  当然,在这种争议中也说明了最重要的问题—舆论监督司法的底线,也就是不能伤害司法公正。只要不是伤害司法公正,舆论对小贩刺死城管案的关注,也就是正当的,而有关方面,也应该对舆论所关注的焦点—此案审理中是否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问题,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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