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2日 17:21 来源:财新网
收受、索取他人财物1.45亿余元;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5月12日)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许迈永因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
据新华网报道,法院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间,许迈永利用担任萧山市(即现在杭州萧山区)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建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许迈永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00万余元。此外,许迈永在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报道,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贪污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许迈永今年52岁,浙江杭州萧山人,仕途起于1984年萧山县城厢镇副镇长任上,至1993年升为萧山市委常委、副市长;2002年6月起,任杭州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至2008年4月,再升至杭州市副市长,至2009年4月事发。事发前,分管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等。
2011年3月16日到18日,许迈永案在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
(财新记者 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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