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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法院近五年涉犬民事纠纷审理情况调查

2011年05月13日 10:5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3日讯 前些日,一辆载有520多只狗的大货车途经北京京哈高速公路时,被北京数百名动保志愿者当场拦截,最后几家动物保护协会拿出11.5万元将整车狗买下。这次动物保护志愿者们的行动感动了诸多网友,被成功救下的520多只小狗被送到了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基地。

  这次行动体现了动物保护组织对小狗的关爱,但是随着城市中养狗的人也越来越多起来,养狗引发的另一种纠纷正在不断攀升。据不完全统计,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五年共受理涉犬类案件75件,其中民事案件68件,主要是养狗人对自己的宠物狗疏于管理,对因养狗引发的各类纠纷不够重视,从而引发犬伤人、小狗被轧伤等纠纷,举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1:小狗“串门”吓孕妇狗主判赔三千余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夫妇是邻居,2009年8月的一天造成,李某打开房门通风时,张某夫妇饲养的一只德国牧羊犬突然冲入原告家中,当时原告正怀孕33周在家中待产,受到惊吓后出现下腹出现紧缩感等不良症状,过后不久李某早产。庭审中经司法鉴定,大型犬的惊吓系李某先兆早产的诱发因素之一,故朝阳法院判决张某夫妇赔偿李某3500元。

  案例2:松狮犬麻醉死亡犬主索赔被驳

  

  2008年6月28日,原告许女士至被告医院处为一松狮犬进行右眼倒睫矫正术。当日9:30时被告医院为该犬进行手术,在先行麻醉后,发现该犬对麻醉药过敏,松狮出现不良反应,致使手术无法进行,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许女士遂将被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法庭审理中,被告提出证据证明,事发后,原告签署证明表示其犬于被告处死亡一事到此结束,别无其它纠纷,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3:爱犬被轧司机担责

  2009年8月6日18时许,李先生驾车在某小区行驶时将柏先生饲养的小型观赏犬轧死,柏先生称,该犬系其于2003年11月购买的,饲养6年已被视为家庭成员,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爱犬的死亡对其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故将李先生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5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在小区内驾驶没有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原告在遛狗时没有束狗链,双方就损害后果各应承担50%的责任,并驳回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4:巨犬不巨犬店被告

  2010年1月6日,常先生以20万元的价格向吴某购买年龄为5个半月的巨型贵妇犬1只,并约定吴某应保证所售犬只品质、保证健康,幼犬做过二针以上疫苗。常先生在饲养后,发现该犬身高为49厘米,不符合巨型贵妇犬的标准,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退还购犬款20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贵妇犬在国内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双方在协议中对身高亦无明确约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调查发现,法院审理的涉犬类案件主要包括四类:一是犬伤人或者犬惊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因宠物犬在治疗或者训练期间死亡、受伤或者治疗效果不佳导致的服务合同案件;三是狗被汽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轧死、轧伤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四是因买卖宠物犬而引发的买卖合同案件。此外,朝阳区法院还受理过狗在楼道撒尿,邻居消毒而引发的相邻关系案件以及将狗寄养在朋友家,后来朋友拒绝返还而导致的财产返还案件等涉犬类纠纷。

  调查:涉犬类案件的特点

  第一,侵权案件在涉犬案件中占很大比例。调查发现,涉犬类案件中,侵权纠纷共58件,占所有涉犬类民事案件的85.3%,其主要包括犬伤人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车轧狗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养犬人对宠物犬的看管不当,导致狗伤人或者车轧狗事故频发。

  第二,在涉犬案件中最常见的狗伤人的侵权中,老人、儿童往往成为受害对象。涉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多发区域主要在遛狗集中的居民小区、街心花园、公共设施附近,而且老人、儿童、孕妇等在犬只扑咬时抵御能力较弱,也比较容易受惊吓。因此老人、儿童、孕妇往往成为受侵权对象。

  第三,涉犬类纠纷中,名贵犬、大型犬、烈性犬所占比例较高。调查发现,涉犬类案件中,牧羊犬、松狮犬、贵妇犬等大型、名贵犬种发生各类纠纷占全部案件的一半以上。原因在于:一方面,这些犬种身材较大,一旦发生扑咬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另一方面,这些犬种价格比较昂贵,在购买、疾病治疗时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引发诉讼。

  第四,双方争议较大,案件难以调解。一是涉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往往在原告受伤是否为被告所饲养的犬所导致,以及被告是否为该犬的饲养人等事实认定方面,双方存在较大分歧,而且由于事发突然,双方没有留存足够的证据,故法院认定难度较大,案件调解有一定的难度。二是对于犬只的价值,原、被告之间往往分歧较大,难以调解。

  分析:涉犬案件发生的主要成因

  第一,部分养犬人没有养成文明养犬的意识。北京市的行政法规对养犬行为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对遛狗的场所、遛狗时应当注意的事项、避让的人群,乃至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制。但是,一些养犬人未按照按规定时间、地点遛狗,未给狗拴狗链,或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认真看护义务;而另外一些养犬人则不注意小狗的环境卫生,没有及时清除小狗的排泄物等等,这些不文明养犬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害纠纷、邻里纠纷等。

  第二,对养狗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力。北京市虽然早在2003年就出台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并且详细规定了违反各项养犬行为应收的处罚,例如携犬在高峰时间乘坐电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而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部门往往对违法养犬的行为疏于监管,更不用说处罚了。

  第三,受害者的防范意识不强。由于老人、儿童散步、玩耍的时间、地点往往与遛犬时间、地点重合,而儿童出于自然地喜欢亲近小动物,家长又疏于监管,在抚摸、逗弄小狗时,容易发生意外,导致“狗咬人”案件的频发。

  第四,涉及狗的买卖、治疗、训练时合同约定不明。调查发现,人们在买卖宠物狗时,买卖双方对宠物犬的品种、年龄、毛色、交付时间等约定不明,由于不同品种、血统的犬只的价格差异巨大,一些不法商贩往往以次充好,普通狗冒充纯种狗,往往容易引发纠纷。而在宠物犬治疗或者训练期间死亡、受伤或者治疗效果不佳导致的服务合同案件中,也同样存在在约定不明的问题。

  “养狗无患”小贴士

  面对养狗养出来的众多纠纷,法律专家提示大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文明养犬的意识。近年来,城市家庭养狗数量大增,但是养犬人文明养犬的观念却没有随之提高,于是随着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狗患”也不断发生。其实说到底,“狗患”还是由人引起的。大多数涉犬纠纷从根本上说还是养犬人违规以及不文明养狗造成的。出门遛狗时,拴上狗链,小狗便便时,及时清理等等,会减少能够可能的纠纷,因此只有养犬者心中有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文明养狗,才是解决“狗患”之道。

  2、遛狗时避让老人和儿童。一方面,养犬人在携犬外出时,应尽量避让这些弱势人群,让他们远离“狗患”的威胁;另一方面,当看到儿童过分亲近小狗,或者逗弄小狗时,及时制止或者带小狗远离,以免发生危险。

  3、购买宠物犬时尽可能了解明确。在涉犬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大多数是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因此,一方面消费者要在购买之前充分了解欲购宠物犬的外形、毛色、形态特征,以免被不法商贩欺骗;另一方面,消费者尽量前往大型狗市挑选小狗,并在买卖前应将小狗的品种、毛色等细节约定明确。

  4、为宠物犬治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目前,宠物医院市场鱼龙混杂,在没有相应资质的宠物医院治疗、防疫,都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养犬人在为自家的宠物犬进行治疗前应选择正规的宠物医院,在具备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以及相应设备和宠物医疗人员的医院。

  法律链接: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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