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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民意聚焦:收入≠纳税能力

2011年05月14日 08:00 来源:中国经营网

  个税法修改何以会引起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在关注背后,更为集中的问题又可能反映在哪些方面?

  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在不断刷新人大立法网上征求意见数的新纪录。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的网页显示正在从三方面征求民意:3000元的个税起征点、七级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及征税税款上缴时限。

  在每一项内容下面有赞成、反对、修改和其他四个选项,选项下面还有供网民提供修改意见的空白。截至记者发稿日,仅仅半个月内,意见数已高达215169条,早已超越此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数。但到目前为止,该网只允许网民提交意见,网民们已经提交的意见内容却没有显示。

  个税法修改何以会引起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在关注背后,更为集中的问题又可能反映在哪些方面?而在这些问题背后,又反映了中国个税改革怎样的时代背景?个税改革还有多大的调整空间?

   意见集中之一:

  收入多元化背景下引发的公平问题

  据记者调查发现,收入多元化背景下的税收征收公平问题是群众意见的一个主流之声。

  比如,出生于外地的小张在北京某外企工作,每月收入2.2万元,除此没有其他收入。家在北京的小王工资只有2000元,但是父母就将家里部分房产划到小王名下,小王靠房屋出租获得2万元的额外收入。

  但是,在纳税之后,两个人的收入就有了明显的差别,小张工资高,税率也高,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平均算下来,每个月的纳税要占收入20%左右的比例,而小王工资收入是不用纳税的,其房屋租金只须按财产性收入的比例税率20%计算。

  “事实上,由于对房屋出租租金的税收征管仍然存有纰漏,远没有外企对工资税收代扣的严格。”小张不平。

  不仅如此,小张已经考虑争取晋升新的职位,小王也已经开始考虑将积攒的资金用来炒股,但是按照当前税收分类征管的方式,将来两人的收入越高,缴纳税收的差距也就会越来越大。

  因为股息收入等都属于财产性收入,而财产性收入的比例是恒定的,即20%,而小张的职位越高,工资越高,纳税的比例也就会越来越高,到一定程度后甚至高达45%。

  对于这个问题,专门从事财税法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大旗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对于收入分配的调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相对当初改革的期望有一定的偏差,即简单的起点征与税率的调整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公平的需要,即亟须由分类征管逐渐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体系。”

  据朱大旗介绍,由于国内使用现金情况很多,不像国外,每个人都有一个纳税人的识别账户,所有收入都只能进账到这一个账户里,便于纳税统计,所以要想统一税率,现金管理与纳税前的收入统计将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而这,就不仅仅是单个税收部门能处理的问题了。

  意见集中之二:

   收入相同,纳税能力不同引发的公平问题

  收入相同、但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对税法修改的问题看法迥异。比如,小赵父母退休收入不低,不需要小赵照顾,因此小赵一万元收入完全可以让他过上悠游自在的小资生活,因此在个税法修改上,他并没有太强烈的反应。

  但小孙对这个问题却很认真,因为收入一万元的小孙要负担妻子及双方父母的所有开销。对于这类现象,朱大旗告诉记者,“事实上,这也是本次个税法调整中反映出来的最大问题。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所得高纳税高,所得少纳税少,这是基本规则。另外本次个税法修改按照每个劳动力平均负担1.93人来扯平均线,并给出了很大的富余空间,但平均线的做法本身就是一个理想的假设,人口结构不同,负担结构不同,同样的收入,纳税能力就会产生很大的差别。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既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也考虑了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情况。”212>>

  个税法修改何以会引起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在关注背后,更为集中的问题又可能反映在哪些方面?

  “尽管已经进行了科学的测算,但是,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老龄化、独生子女正在挑战很多人的纳税能力。同时,高昂的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费用支出也成为人们在纳税时一再比对的因素,这恰恰是人们对个税法保持高度关注的社会背景与根本原因。”朱大旗说。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刘天永律师认为当前草案中费用减除标准的提升虽然有效降低了工薪阶层的税负水平,促进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实质公平。但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城市的居民收入水平参差不齐,消费水平也有较大差距。全部按照相同的费用减除标准,仍然不能满足上述原则的要求。按照地区与城市的不同区别对待,才能真正做到实际收入水平与税负水平相一致。

  不过,来自财政部门的负责人也指出,“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主要考虑减除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

  “同时,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引导优秀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避免税源在地区间的非正常转移,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采用全国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20万条意见反映问题的急迫性

  按照修改后的法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将减税1200亿元,与此同时,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而3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在国际上亦已属较高的水平。如此的利好,为什么还会有很多人感到不公平,甚至要提出意见呢?

  朱大旗说,“因为公民的纳税能力并不能由收入总额来决定,而是取决于其总体收入水平及其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推出到现在,社会环境与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反映社会公平分配程度的基尼系数由0.33上升到了0.49甚至是0.5,而通胀进一步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因此,对个税法进行深度的结构性变革已成为时代的需要,但是,问题的症结在于现有的纳税意识与征管水平还做不到这一点,“人们期待理想税制,但这并不是一些人认为的一个软件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如果从理论上讲,当前草案的确只是一个次优方案,而如果从当前的税收征管的实际环境来看,当前的草案设计应该是最优的,因为它能及时地解决阶段性的问题。”朱大旗客观地指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此多的意见回复也反映出了问题的急迫性,这意味着与个税法改革的相关配套亦须亟待推进。

  刘天永就针对当前交易形式多样化、收入取得多渠道且分散化的特点,建议将属于由交易平台或为交易提供条件的其他第三方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目前,对证券机构代扣代缴已经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虽然对于通过提供交易的第三方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尚未大规模适用,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电子信息的精细化、通过大型交易平台提供的操作软件、客户端以及其他平台供应商进行税款的计算与代征,是税收征管方式发展方向。”刘天永说。

  朱大旗一再向记者强调,“个税法的基础其实是统计法,因为个税设计的很多数据源自国家统计,因此,提高统计水平也是提升个税法之于收入分配调整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意见征询从4月25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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