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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菜农“黑户”

2011年05月19日 07:25 来源: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 严友良 发自浙江宁波

  5月7日,炎阳炙人。宁波江北区湾头大桥不远处,几栋高楼正拔地而起,仅仅数百米之外,姚江村一批外来“支农”村民居住的地方则是断瓦残垣、一片狼藉。

  “当地村民马上就要安置在那几栋高楼,而我们不仅租种的土地被征用了,现在连最后的寄居地也没有了。” 满面愁容的杨支柱一边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一边不停地在他原来房子的废墟上扒拉着压在地下的衣物。

  62岁的杨支柱是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姚江村的“村民”,1982年作为种田能手被姚江村从老家台州请来。本以为能够成为当地村民的他,在为姚江村耕种近30年后,如今正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

  4月28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动用了近千名人员强制腾退了杨支柱等八户村民的房屋。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另外七户人家也是外来的菜农,他们和杨支柱一样,是一群上世纪80年代“被引进”宁波市的外来“村民”的代表。

  “我们来宁波都将近30年了,老家的房子、土地没有了,现在这边也落得个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会保障、无征地及住房拆迁补偿的‘四无’局面,简直就是没有人要的共和国流浪儿。”杨支柱心灰意冷。

  把宁波当家

  与杨支柱一起来到姚江村的还有同是台州人的陈冬青、蒋纯先等,而来自温州的叶志贵和周正华则去了相邻的甄隘村。

  据陈冬青回忆,他是姚江村当时的干部戚超志去台州“鼓动”来种菜种粮的,“来的时候还被戴上了大红花”。刚来的时候当地的村组织不仅提供农具、家具,连住房和贮藏稻谷的房间也免费提供,一些区县甚至还直接解决了他们户口的迁移问题。

  原来,上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初期,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浙江省宁波市的许多区县农地无人耕种,而中央政府出于保障粮食安全的考虑,实行指令性粮食生产政策。因此,宁波的一些区县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种粮任务,积极鼓励跨市(台州、温州等)、跨区县(宁海、奉化等)的农民来江北、江东、鄞州区等地种菜种粮。

  “一来我就承包了32亩土地,成为了种田大户。”陈冬青说,他们那批外来农民来了后,开始改造农田、水利、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种菜种粮,上交国家。

  转眼之间,20多年过去了,陈冬青的两个儿子先后在宁波上了小学、初中、高中,长大成人,慢慢融入了当地社会。“我们一直把宁波当家。”操着一口纯正宁波话的陈冬青大儿子告诉记者,尽管他的户口一直在台州老家那边。

  杨支柱告诉记者,随着种菜种粮的人越来越多,90年代以后,姚江村作了一些调整,不再提供农具、家具等,原来免费提供的房屋也需要缴纳一定的租金。但是,他们这批人与当地原来的村民一样,承担着缴纳农业税、完成交粮任务,负担集体义务工、教育费附加等方面的村民义务。“有时候,我们真的觉得自己是个宁波当地人了。”叶志贵和周正华不约而同告诉记者。

  失地无家

  5月7日,记者见到杨支柱和陈冬青时,失落、怨恨、迷惘、恐惧的情绪正在姚江村和甄隘村的“外来”村民身上蔓延, 4月28日的法院强制腾房令他们心有余悸。

  “我们现在不仅是失地,而且是无家可归了。”蒋纯先的儿子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他们算是中国最凄惨的农民了。

  原来,姚江村和甄隘村所处的地段被规划发展为休闲商务区—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湾头片区,自2004年起,即有不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可他们是外来户,不能享受当地农民的待遇,政府提出最多赔偿一些青苗费。

  据陈冬青介绍,他们耕种的土地被分批征用,一些地方直到2010年才征收,可当地政府却一直按照2003年的标准赔偿青苗费,每亩最多赔偿2500元。

  对此,姚江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包军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他们完全是按照上面的标准执行。“2010年的地怎么能用2003年的标准赔偿呢?宁波市2003年的房价是多少,2010年的房价又是多少?” 陈冬青愤愤不平地说道,为此他们这八户人家均没有拿青苗费。

  2009年10月,南接环城北路、北接北外环的湾头大桥通车,宁波市甬江街道加快了湾头片区的拆迁工作。为此,2011年2月22日,甬江街道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开展甬江街道2011年度征地拆迁“百日攻坚”活动的通知》,要求“确保江北区对街道下达的征地拆迁任务在今年 6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或许正是如此,2010年以来仅仅在姚江村和甄隘村,就搬迁问题村民和拆迁部门数度发生冲突。

  2010年4月8日起,姚江村当地绰号为“孔大头”的无业人员数次纠集数十人寻衅滋事,并指挥铲车填土毁坏庄稼,甚至打人。“这些人就是想通过这种方法让我们走人。”陈冬青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他回忆,当时他和其他村民多次拨打110报警,但警察并未予以制止,后来甚至都不出警。更令村民不解的是,“警察反而对我们作出了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而那些打人的无业游民一点事情也没有”。

  2010年夏天,有关方面又在40度高温之际停水断电达45天之久。蒋纯先的儿子告诉记者,直到他们将停水断电行为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官的协调下,才恢复了供水供电。一位沈姓办公室主任说,“停水断电是因为施工不小心”。但杨支柱告诉记者,数步之外那些原居村民的房屋一直通水通电。

  最严重的一次是4月28日这一天。这天早上8点左右,乘有1000多人的100多辆车开到姚江村,村民躲进屋子。双方发生冲突,最终住户近50人(包括邻村甄隘村的一些外来“村民”)被带走。当晚,30多人被释放。但还有16人在押。

  姚江村湾头八户居住的原村集体房屋也在4月28日这天被推倒,连同推倒的还有一些村民自建的房屋。2011年5月10日下午,记者见到村民们挤在即将拆迁的另一处村集体房屋里度日,这里荒凉凋敝,垃圾成堆。

  尴尬外来人

  “28日的行动,是姚江村经济合作社诉姚江村村民们拖欠房租的强制执行,并不存在违法的行为。”江北区委组织部在腾讯微博(http://weibo.com)上如此回复。

  原来,2010年姚江村经济合作社以欠租名义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申诉人支付一年租金,并解除合同,返还房屋。江北区人民法院很快作出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支付租金。村民为此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开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强制行为不存在违法,指出他们4月28日拆除的杨支柱、陈冬青等外来菜农租住的房屋属于姚江村村集体资产。但在该案村民的代理律师、才良律师事务所的王令看来,原审法院犯了“狭隘机械理解《合同法》”的错误。

  “类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此类关系,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譬如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关系,譬如国有土地上的公房租赁、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房产遗留问题,譬如经租房等。对于此类问题,均不能简单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去生搬硬套,而是必须考虑到历史背景。”

  王令还指出,该判决和4月28日的强制行为是对村民基本生存权的侵犯。他告诉记者,“以城市房屋拆迁为例,出租人就有安置承租人的义务,即拆迁不破租赁。”“本案所涉被执行人均是生活在最底层的外来种田农户,仅有被执行的唯一一套蜗居生存居住,靠此房屋遮风避雨三十年。在没有安置的情况下,对其强拆,显然不符合我国保障基本人权的准则。”王令特别强调。

  事实上,整个宁波,类似于姚江村村民这样的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外地“菜农”不在少数。据宁波市政府有关部门200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支农”的这批外来农户大约为31000人,11000多户。他们当中有近1/3在上个世纪90年代解决了落户问题,剩下的则至今仍是外来人口。

  然而,无论落户与否,这些外来的“菜农”都遭受着不同的歧视。

  在鄞州这个外来菜农基本上都已落户的地方,菜农们发现自己仍是个“外地人”。鄞州区石碶街道雅渡村的麻国昌告诉记者,地方总用一些土政策,阻扰他们获得合法补偿的权利。“我们不能和原住村民一样获得每人2.4万元左右的劳力安置补偿费。尽管我在1995年就落户,并在缴纳农业税、完成交粮任务、村集体积累、计划生育、教育费附加、参军入伍等方面皆尽了村民的义务。”

  “江东区和海曙区对未入户的也有些安置措施。可江北对于我们这些外来未入户的菜农一点补偿都没有,绝对是最差的了。”陈冬青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说。

  实际上,早在2004年宁波市即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外来种田农户生产生活用房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41号文件),承认菜农对宁波市的“贡献”,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给予外来种田农户被拆迁的临时性生产生活用房经济补偿,妥善解决被拆迁外来种田农户的居住困难”。可当时代周报记者向甬江街道拆迁办和江北区相关工作部门求证这次拆迁过程中为什么不按照该文件执行时,这些部门说他们没有见到这份文件,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表态。

  此外,记者调查还发现,宁波各区数以万计的外来菜农,无论落户与否几乎都没有社会保障,也没有医疗保险;一些已经入户的党员甚至加入不了当地村党支部,组织关系只能挂靠在镇政府那里。

  “当初他们完不成国家上缴的任务,用尽办法吸引我们这些人来宁波。如今,随着土地价值的升值,在他们的眼里我们这些种粮移民的价值已用尽,成为累赘了。” 5月8日,面对记者,陈冬青欲哭无泪。

  (应采访者要求,文中村民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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