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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上老鼠仓首例基金经理韩刚获刑一年

2011年05月23日 17:01 来源:财新网

  这是中国第一位因老鼠仓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基金从业人员,韩将在2011年7月份刑满;同期被查的涂强、刘海,已经被市场禁入和罚款

  【财新网】 (记者 张冰)事发近两年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原基金经理韩刚终因“老鼠仓”获刑一年,并被罚款31万元。这是中国第一位基金从业人员因“老鼠仓”受到《刑法》处罚的案例。

  一位知情人士表示,韩刚案件实际在2011年2月份春节前后就已经宣判,按照刑期,韩刚将在2011年7月份出狱。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下发《关于告诫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的通知》后,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了一次现场检查。

  当时被查出,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

  三人此等违规行为均被称为“老鼠仓”。

  所谓老鼠仓,即基金经理利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或者亲友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或者关系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

  此前,已有融通基金张野、南方基金王黎敏、上投摩根唐建等数位基金经理被查出类似“老鼠仓”的违规行为。但由于当时的《刑法》对此等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只是行政处罚了事。

  此前的2010年9月份,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涂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另罚款两百万元,并终身禁入市场,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刘海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五十万元,并罚三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时证监会已将韩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发生这种改变的背景是《刑法》的修订。

  2010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了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也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从而将惩处老鼠仓纳入《刑法》。

  2009年10月16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上述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确定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由于涂强、韩刚、刘海等三人的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因此韩刚成为基金业内首批因“老鼠仓”行为而获刑事处罚的基金经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老鼠仓”行为将被付诸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目前对于刑法中对“老鼠仓”行为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此前向记者表示,由于“老鼠仓”罪上刑法还是个新的事物,目前在区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上还缺乏统一标准,更多需要法官自己的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2号文“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均应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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