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3日 18:06 来源:财新网
征求期限截至5月31日。规定了食品召回的详细流程,并强调不得将不安全食品经无害化处理后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财新网】 (记者 许菁)今天(5月23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公开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列入不安全食品范围,并规定了食品召回的详细流程。
5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消息称,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出的修改意见,将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不安全食品进行了定义,即“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在职责分工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