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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拆招五类不公平条款

2011年05月24日 03:21 来源:北京晨报

  打折商品要包退换 调整收费须与消费者协商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市消协昨天发布不公平合同条款征集情况,五类条款被点名批评。

  这次征集从今年3月1日开始。截至4月30日,市消协共收到消费者发来的信件、邮件279件,通过其他方式收集到各类格式合同3100余份。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机动车销售、物业管理、电信、健身、房地产中介、洗染、沐浴、洗车等行业。市消协选取了首批五类不公平条款进行点评,此后还将陆续分批点评,点评后都将移转给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关键词:调整收费

  条款:“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消协点评: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所从事的行业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有所掌握和预估,这也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果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通过协商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上述条款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就合同变更或解除进行协商的权利,强行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

  关键词:洗衣

  条款:“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消协点评:洗衣店作为专业从事衣物洗护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应当依据衣物的材质及其特定的洗熨要求,给予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对于衣物褪色、缩小等不符合服务质量要求的行为,经营者通过店堂告示的形式,试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赔偿。

  关键词:伤害

  条款:“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消协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租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对场地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及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终解释权

  条款:“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消协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关键词:退换

  条款:“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消协点评:此条款一般以公告形式存在,多在商场打折、促销时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打折商品在商场未事先标明其质量缺陷的,不属于处理品,应按正品对待。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商场应无条件为消费者包修、包换或包退。经营者也不能以打折商品、奖品、赠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对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晨报记者 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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