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6日 12:25 来源:上海商报
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征求意见稿出台
防医保卡“冒用” 代配药须登记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配药,进一步完善医保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本市医保部门拟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商报记者昨天从市人保局获悉的。
商报记者 刘思思
针对医保卡“冒用”现象
据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允许因特殊情况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委托他人代为门诊配药,这是本市医保部门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配药在2001年推出的一项便民措施。但市医保部门在实际监管中发现,有不法分子以代配药为幌子,冒用参保人员医保卡,骗取医保药品贩卖牟利,导致重新包装和过期的药品通过地下药品市场流入患者手中,对市民用药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
为贯彻落实本市医改实施意见和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完善医保管理,用好市民的每一分看病钱,保证用药安全,本市医保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做法,对完善门诊委托代配药规定提出了意见,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委托配药的适用对象、登记手续、挂号工作人员和接诊医师的职责等。
需本人到医院就医配药
商报记者了解到,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原则上应当由其本人到医疗机构就医。对一些慢性病人因行动不便确需委托他人代为配药的,仅限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且需要长期服药的情形。因行动不便确需委托他人代为配药的参保病人,可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在代配药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到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社区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回执》。登记回执的有效期以3个月为限,到期后仍需要继续代配药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工作人员对出示代配药登记回执的人员,应当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示的“代配药”登记信息进行核对,信息核对匹配的,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紧贴上次就诊记录之下,加盖“代配药”字样章;对未出示代配药登记回执或信息核对不匹配的,不予代配药。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诊医师在提供代配药服务时,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原治疗方案配药,并认真记录。《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未加盖“代配药”字样章的,接诊医师不得提供代配药服务。
为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6月3日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12333.sh.gov.cn)和上海医保网(http://www.shyb.gov.cn)查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发表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传真:021- 62296059或信函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医药监管处,邮编: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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