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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妙之中找平衡

2011年05月30日 02:14 来源:《新世纪》周刊

  林维

  “醉驾入刑”的刑事立法过于简单、“一刀切”,而公安、检察系统急于表明自己的公正立场,将所有难题推给法院,忽略了自己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不是一种顾全大局的做法

  刑法第133条危险驾驶罪条款,引起了巨大争议。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这一规定,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随后公安部表态称,只要醉酒驾驶就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察院也称,对于醉驾案件不存在任何选择性,将依相关法律起诉——好像击鼓传花,大家都等着看最高法院如何收场。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法院当然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实际上,只要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法官作出判断,在没有提供精确规范含义的场合,就必然存在着法官个体的解释。张军提出可以援引刑法第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当然是最高法院领导的讲话。但从法律意义上,这是一名普通法官的解释结论,只不过张军不直接承办案件而已。

   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解释必须符合立法原意。最高法院多年来也一直这样强调。但实际上司法解释的真实逻辑常常是客观解释论,就像200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指出的,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

   立法原意几乎不可能被寻找、确认,解释活动转向客观解释几乎是一种命定的必然。而强调遵循立法原意更大的可能,是为打消人们对司法解释越权的批评和质疑,以论证其正当性。

   在醉驾入刑争议中,立法原意是否无法确定?刚刚修订的《道路交通法》对于醉酒驾车的规定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大部分学者和普通民众都认为,这一规定的原意非常清楚,因为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任何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不按照犯罪处罚,其惩罚甚至可能会比酒后驾驶还轻。而刑法第133条之一仅对“飙车”行为规定了情节恶劣这一限制条件,对醉酒驾车的行为并没有任何限制,因此刑法的原意也是:只要是醉驾,无须情节恶劣都应定罪。

   但是,认真探究,张军的观点并非没有道理;在某种意义上,他的结论更具逻辑的精细。正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词赋予解释者以空间:该法并未规定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意味着必须依刑法具体规定而定。

   关键仍然取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事件的微妙之处,在于立法机关至今仍未明确表明所谓的立法原意,如果它确实存在。

   从其他国家、地区的相似立法例来看,醉驾入刑一般都要求实质性地判定司机是否不能安全驾驶或者无法保证行使安全,因而存在着司法裁量的余地。如中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的是“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德国刑法规定的是因醉酒或其他麻醉产品“无法保证行驶安全时驾驶车辆而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或者“不能完全驾驶交通工具”。而中国刑法危险驾驶罪的要件,仅就形式的、文意的解释,缺乏情节或者结果等限制,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就构成犯罪,确实存在着处罚扩大乃至滥用的风险。

   例如某人开车几十米就从喝酒的酒店掉头到了路对面自己停车位的例子,也按照犯罪处理,未必就一定符合民众心理,有违刑罚谦抑原则。最高法院正是意识到此点,试图以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限缩其适用,以防止因为刑法规定过于简略而处刑泛滥。

   那么,对刑法第133条之一缺乏限制性要件,应当持何种立场?如果认为按照字面意思以认定立法本意,就是不分具体情况,只要醉酒驾驶一律定罪,那么援引但书规定就是侵夺了立法权;如果认为刑法应当在打击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定之间维持一种微妙平衡,就必须考虑对其进行限缩解释。

   实践中,后一种情况非常普遍。例如私藏弹药罪,刑法并没有规定任何数量限制,仅规定私藏弹药的应处刑。理论上私藏一发子弹也构成犯罪,但最高法院解释认为其最低标准为20发。为什么人们很少批评这样的做法,却对前述张军的言论如此敏感呢?

   也许问题在于人们通常都不注意司法文件,更关注领导的讲话;也许问题不在于司法解释权的争议,而在于人们对司法权失去了一种一般的信任,担心选择性执法造成不公。

   在本事件中,首先需要检讨的是刑事立法过于简单的、“一刀切”的考虑,过于依赖刑罚的观念。立法者完全没有想到规范之间的配合协调,而将这一难题留给了司法者。

   因此,考虑到危险驾驶不易通过数额规定确定其定罪界限,最高法院的恰当做法应当是通过指导性案例,委婉地提醒下级法官要斟酌具体情形,谨慎处罚,从而缓和立法规定的僵硬和刻板,避免刑罚权的滥用。

   当然,最高法院应当同时提醒,必须公平公正地处理类似情形,引用刑法第13条但书仅仅是例外而非原则,必须极为谨慎。

   这样一种微妙妥当的平衡不易实现,但我们不应反对最高法院实现这一理想的企图。实际上,这还需要整个刑事司法流程中的协调。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在这一事件中,急于表明自己的公正立场,将所有难题推给法院系统,却忽略了自己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这恐怕不是一种顾全大局的做法。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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