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小心发生在车身上的违法

2011年05月31日 00:33 来源:经济参考报

  基于捞外快、体现个性化、省钱等原因,一些私家车主往往会在自己爱车的车身上做点“文章”,诸如做车身广告、改变车身颜色、拒贴反光标识等等。不料却因此违反了法律,有的还受到了制裁。笔者作为法官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许能给你有所启示。

  车身广告:并非车主说了算

  【案例】

  项惠有一辆私家车,其好友李冬则开了一家化妆品专卖店。2011年1月8日,李冬找到项惠,表示希望能用项惠的车身做其产品广告。项惠考虑是好友之请,加上每月还有500元“广告费”,完全可以额外赚点油钱,便爽快地答应了,并于次日喷涂了车体广告。谁知,只过了三天,项惠即被工商部门责令销毁广告并被处罚款500元。

  【点评】

  类似的现象并非个别,甚至还出现了一个专用名词叫甲客族,即是指拥有私家车,并在车身上贴上了商家广告,并以此拿到一定额度的报酬、减轻养车的负担的人。可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属于户外广告,必须在车管所备案,工商部门登记、审核同意后,才能上路发布。否则,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违法者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也指出:“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否则,可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处以200元或500元以下的罚款。

  车身颜色:想变色必须登记

  【案例】

  自从有了爱车之后,叶萍总爱为之打扮,尤其是对于车身颜色,可谓是换了又换,街上流行什么,大家认为什么好看,叶萍就换成什么。许多人甚至还以为叶萍经常更换了新车。直到2011年2月27日,叶萍开车去交警部门年审时,才知道给自己惹下了麻烦,不仅被交警部门拒绝年审,还被责令恢复最初的颜色,并处罚款200元。

  【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公安部《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也指出,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款200元。由此可见,叶萍的确难辞其咎。

  同时,《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而改变车身颜色,否则,可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反光标识:拒贴就得担责

  【案例】

  2011年2月1日晚,蒋燕驾驶自己的小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被一辆汽车追尾。按理,在正常情况下追尾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交警部门却认定蒋燕必须负次要责任。这意味着蒋燕至少也得赔偿10万元。原来,由于配备车身反光标识约需千元,蒋燕为了省钱,便没有按要求粘贴,以致当时其整个汽车轮廓,在后车车灯光照射下没有显现,未能提醒司机提前减速。

  【点评】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三号修改单的要求,“所有货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 .2米,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对违反者,即使未造成任何后果,根据公安部102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也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