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2日 11:10 来源:财新网
财政部、住建部还表示,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财新网】(记者 徐明)各地土地出让净收入中不低于10%的比例须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财政部、住建部近日下发《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对各地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必须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相关规定项目后,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审计署去年审计报告显示,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22个城市,去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2007年至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
而财政部统计显示,201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9109.94亿元,当年安排支出为26975.79亿元,包括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成本性支出13395.6亿元、廉租住房保障支出463.62亿元、用于城市建设的支出7531.67亿元等。依此计算,2010年全国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仅占当年土地出让总收入的1.59%。而在当年土地出让收入各项开支中,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也仅仅占到1.7%。
两部委此次要求,须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投入力度。
对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
财政部、住建部还表示,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同时,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各地须继续落实,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
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按月了解和通报本地区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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