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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要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2011年06月02日 11:13 来源:财新网

  重点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对企业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

  【财新网】(实习记者林韵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1日在其网站发布通知,对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工作进行了部署。

  药监局要求,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对企业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对辖区内食品、化妆品批发市场和药品经营企业、商场、超市等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按要求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药监局强调,要加大对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抽验力度。重点对以下四类产品进行抽检:

  宣称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等功能的保健食品;

  宣称有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产品;

  宣称有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洗浴类产品。

  药监局指出,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对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票索证、票据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生产非法添加产品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

  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一律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公示举报方式,及时分析举报线索,加强追踪调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药监局还明确,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抽查覆盖率不低于30%,抽查经营企业覆盖的地(市)不低于本辖区内地(市)数的10%,并应至少每两周向药监局报送一期工作简报。

  近年来,药监部门多次在保健食品市场中发现违规添加化学药品和虚假宣传治疗功效的行为。2010年6月,国家药监局对违法宣传销售具有治疗糖尿病等疾病药品特征的产品“蜂蚁健骨素”“特供叁号”和“糖瑞平·胰活胶囊”进行查处;2010年10月,国家药监局决定停止减肥辅助治疗药物西布曲明制剂的使用,“曲美”“澳曲轻”等减肥药品下架;2011年2月,“俏妹牌减肥胶囊”因含有西布曲明、酚酞被责令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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