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3日 07:02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 袁蓉君
主持人:本报记者 袁蓉君
特约嘉宾:中国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摩根大通主席特别顾问 安德鲁·克罗克特
本轮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金融监管成为共识。去年12月16日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全球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下称“巴Ⅲ”),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5月3号中国银监会公布了被称为“中国版巴Ⅲ”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并宣布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
就巴Ⅲ将通过何种方式影响全球银行业的发展、银行应如何应对监管环境的不断变化,巴Ⅲ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风险,系统重要性银行将如何定义,中国是否有必要实施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监管等热点问题,本报记者与曾担任BIS两任总经理、金融稳定论坛(现为金融稳定理事会)主席、欧盟货币委员会委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理事的特约嘉宾进行了对话与探讨。
巴Ⅲ要求银行加强资本和流动性
记者:继巴Ⅲ出炉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又就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方法论和附加资本要求达成了原则性共识。你认为巴Ⅲ将通过何种方式影响全球银行业的未来发展?银行应如何应对监管环境的不断变化?
克罗克特:当然,巴Ⅲ的主要方面是资本充足要求更严格并提出了流动性要求。新协议将通过三种方式提高资本充足要求。首先是限制资本定义,要求限定的资本更加优质,主要是股权资本。其次是拓宽风险的定义,更多的资产因此被纳入风险资产,而附加的风险权重也被普遍提高。第三是改变资本和风险权重资产的比率。在流动性方面,新协议推出两个比率,及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这两项比率要求银行提高资产组合中流动性资产的比重。
这些要求结合在一起意味着银行将不得不通过确保加强银行的资本和流动性,来为新的环境做好准备。在很多国家,这两点已经(做得)相当不错了。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美国和欧洲,有必要进一步筹集资本并改变资产的分配使之更具流动性。
在今年11月召开的G20峰会上,巴Ⅲ的最终形式将出台。我不认为基本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的建议会发生任何变化,但一些建议可能会受到所谓观察期的限制,即在2至3年后,如果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有些建议并未像预期的那样奏效,可能会作出一些修改。我们等待的是FSB关于全球SIBs征收资本附加费的决定,可能在2个月左右听到消息,今年年底获批。同时,我们依旧在等待各国采用巴Ⅲ的决定。这一协议要求对资产再做定义,还要求各国决定是否增加新的要求。
资本充足率不是越高越好
记者:英格兰银行(央行)行长默文·金曾表示,巴Ⅲ对资本水平的新规定不足以防止危机再度发生,部分原因在于新的资本水平未充分考虑发生危机时政府干预及隐性担保对银行的益处。而且,衡量所要求资本规模的风险权重也是基于以往的经验,而这一机制主要关注的依然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您对此有何看法?未来是否有大幅上调资本水平要求的必要性?
克罗克特:很显然,在本轮危机发生前太多银行的流动性及资本严重不足,正因如此提高流动性和资本比率很有必要,巴Ⅲ框架会极大地健全金融体系。但是,我仍要强调这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把资本充足率提高得越高越好,资本充足率应提高到符合金融稳定性要求而不是把银行体系金融活动挤出到影子银行业务活动的水平。
默文·金认为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幅度应远大于巴塞尔委员会拟议的标准。但这一观点并不具有普遍性,所以巴塞尔委员会一致同意所有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应为7%。我并不十分赞同默文·金观点的原因之一是,资本充足率并不是银行自我保护的惟一手段,银行应该首先依靠其所发放贷款的质量及资产负债表的多样性来防范风险。
摩根大通银行的经验显示,基于一定资本充足率上还应该有一个缓冲资本幅度,同时结合优质的贷款、产品组合的多样性连同完善的风险来对冲管理,即使发生我们所经历的那样的危机,也不会削弱银行的可靠性和持续性。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定义待确定
记者:旨在维护宏观金融稳定、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的系统重要性银行(SIBs)是国际监管机构去年提出的概念,有关SIBs的界定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制定是巴Ⅲ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一工作目前尚未完成。据您所知,目前这方面有何进展?您认为应如何定义SIBs?
克罗克特:FSB正努力确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SIBs的定义取决于包括规模、复杂性、可替代性、全球活动及其他标准在内的多个因素。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大多数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的整体排名。我认为这些机构的数量约16至30家,可能在25家左右。这些银行将被要求持有额外的缓冲资本来吸收可能的资本损失,这些资本可以是股票资本,也可以是其他的资本形式,在银行出现面临困难局面的情况下,这些资本可以转换为股票或可用做担保救助金。
记者:您认为限制银行规模可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大而不倒”问题?
克罗克特:我们都认为这个问题的方案是增加大型银行破产的可能性而非阻止银行规模的扩大。银行规模大,可带来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应该保持。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美、英和其他许多国家已进行了使大型银行清算起来更容易的法律变革,目的是让大型银行的破产不会给金融体系的其他方面带来不利影响。我承认实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是有可能。而且,在如何构建法律架构方面,比如如何安排运营困难的机构进入破产清算,已有很多想法和意见。
中资银行需要警惕不确定性
记者:从中国版巴Ⅲ来看,部分监管指标甚至更为严格。中国有必要采取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吗?作为银监会的“外脑”,您对中国实施巴III有何建议?中资银行应做好哪些准备?
克罗克特:巴Ⅲ要求的仅仅是最低标准。如果情况令人忧虑,任何国家都可以自行设定高于最低标准的要求。提到中国,现在银监会已经宣布了确保银行处于有利地位的资本要求。鉴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这意味着不仅仅要施行最低要求,还应有建立在最低标准之上的缓冲资本,从而保证银行可以不断满足客户的要求。即使金融气候天生具有波动性,不可预料的事情总会发生。所以,摩根大通和我都预期中资银行将在最低要求基础上预留缓冲资本,以确保其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也可继续运营。
未来数年,中国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会出现不确定性,这可能需要银行特别警惕。这些发展包括可能的利率自由化,人民币国际化及汇率变动更具灵活性,“十二五”规划重新确立了和谐平衡增长的发展战略。为了应对不确定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资本和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负债表保护自己,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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