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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收窄社会团体“公益性”定义

2011年06月03日 18:16 来源:财新网

  四类互益性社会团体被排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不得计入公益性支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亦不得计入公益活动成本

  【财新网】(记者 蓝方)主管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定义进一步收窄。

  2011年6月1日,民政部下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做出明确要求。

  所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和个人通过非营利组织向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及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享受税前扣除的捐赠,必须是捐给经过政府部门认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明确非营利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社会团体与公益基金会在运营模式、管理方式上的差异,民政部针对社会团体又再次出台了甄别更为严格的《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四类互益性的社会团体被明确不得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其一为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其二为以从事同一职业或者具有相同职务称谓、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第三类是以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兴趣爱好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联谊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最后一类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

  “因为涉及税收减免优惠,我们出发点是从严把关,避免一些社会团体钻空子。”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财新记者,目前中国的社会团体官办色彩较浓,设立的目的和种类繁杂,希望将优惠政策限定在真正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上。

  《暂行办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界定包括,要求其有确定的公益目的,财产权利属性清晰,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活动形式,其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且其公益活动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

  此外,社会团体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且活动信息公开透明。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公益支出比例的硬性要求,事实上能达到该标准的社团数量很少。为了避免一些社团以其他支出滥竽充数,《暂行办法》对公益性支出进行限定,明确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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