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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规定工会可主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2011年06月03日 18:26 来源:财新网

  300人以上的企业应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由职工和企业推举调解员

  【财新网】(记者 许菁)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规定,工会可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以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

  6月3日,人社部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协助其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社部指出,当前,企业内部尚未普遍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劳动者的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对协商的主体、方式、时限、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300人以上的企业应依法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由职工和企业推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之外,还规定了调解委员会具有“建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两项职责。

  同时,劳动关系三方对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即“共同指导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组织调解员参加劳动法律政策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对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对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对于未成立调解委员会,且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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