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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路民宅遭低价“骗拆”案终审 商场也属“公共设施”

2011年06月07日 00:25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原北京路318号民房被以道路扩建为名“骗拆”建商场,经媒体报道后备受关注。一审判决认定“骗拆”后,广州中院近日推翻原判,认定商场也属于“公共设施”,故拆迁不存在“欺诈”行为。

  以扩路之名“骗拆”?

  朱家兄妹三人为北京路318号一栋两层房屋的产权人,一楼为商铺,二楼为住房,共有110余平方米。2005年间,复建公司让道扩办出面,以道路扩建的名义让他们签订了《拆迁作价补偿协议书》及《拆迁安置协议》,商定道扩办给予208万余元补偿。

  朱家兄妹大方配合,未料却发现自家旧址兴建商场的招租广告。而道扩办一直没有对拆迁项目进行兴建公共设施复建房,而是兴建了商场。

  一审认定为“骗拆”

  一审时,越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复建公司是涉案房屋的拆迁人,道扩办在两次发出通知却说自己是拆迁人,动迁人员则从未陈述该地块用于兴建营利性质项目。此外,道扩办与朱家兄妹签订补偿协议后,一直没有拆除房屋,却在起诉后急忙拆除房屋,更加证明他们的不诚信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复建公司隐瞒兴建商场的事实,降低补偿和安置标准,判决撤销补偿及安置协议,复建公司与道扩办应按照《房地产证》所记载的事项恢复原状归还,朱家兄妹将补偿款及利息返还。判后,复建公司与道扩办不服上诉。

  终审认定:商场也属“公共设施”

  日前,广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宣判,仅宣读判决书及判后释法就持续了两个小时。最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商场也属“公共设施”,复建公司与市道扩办不存在“欺诈”,撤销原判并驳回朱家兄妹的全部诉讼请求。

  焦点1 实际拆迁人为复建公司,由道扩办出面是否欺瞒?

  市中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复建公司于2003年委托市道扩办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并签订了委托合同。法院认为,从派发、张贴过的拆迁公告等,朱家兄妹在签订协议前应知晓两者的委托代理关系。

  对于朱家兄妹称道扩办两次以自己名义发出拆迁通知,法院认为道扩办早在2000年11月取得涉案地块的用地主体资格,到2003年9月才变更为复建公司,因此以市道扩办名义发出征地拆迁通知并无不当,由此推翻了原审“是故意隐瞒拆迁人的做法”的认定事实。

  焦点2 协议称是“公共设施复建房”,建商场是否违约?

  市中院认为,根据现有的相关拆迁法律法规,并无明确将“商业设施”排除出“公共设施”的范畴。参照建设部批准实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商业用地”属于“公共设施用地”类别中的范围。

  而《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也载明,“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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