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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当得利”也“不得无礼”

2011年06月07日 05:02 来源:深圳商报

  下岗女工杜女士到南京市中央门一银行取款时,银行一下就多给了2.7万元现钞。然而杜女士多次赶到银行退款,却遭遇了意外一幕,银行不仅拒收这笔市民主动退款,反而将杜女士一行赶出了银行。(6月6日《扬子晚报》报道)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当晚7点半,这家银行在发现多付客户2.7万元现金后,包括行长、科长、业务经理和柜台工作人员都着急起来。他们一路联系派出所,一路找杜女士的联系方式。可拿到钱后,银行负责人一句“谢谢”,转身就走。此前银行三次粗暴和草率回绝杜女士还钱的行为,仿佛没发生过一样。

  银行何以如此牛气?另一家银行的一名负责人给出了答案:银行出现取款错误的事情很常见。银行有监控,会找到多取钱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回绝杜女士是不是草率、是不是粗暴根本不是问题,即便是误会了杜女士,多付的钱她也不敢留着不还,否则“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不当得利。

  假如银行三次回绝杜女士,是不知道自己出错,所以选择了无礼。但在银行对账发现少了2.7万元,然后急忙联系杜女士和派出所追要的时候,银行仍旧表现出傲慢,只能说明他们眼中根本就没有歉意。而之所以这么无礼,在于法律上有“不当得利”的条款——银行据此可以不用担心客户不还多付的钱。

  在这家银行眼里,有不当得利的法律在,谅客户也不敢据为己有。所以从杜女士那里拿到钱银行一声“谢谢”已经够意思了。这就是这家银行的逻辑。在这些逻辑里,银行可以粗暴和草率、有资格粗暴和草率,于是连基本的道歉都不会了,面对自己出错给客户造成的麻烦,以及自己的草率和粗暴对客户造成的心理伤害,都可以丝毫不用在乎。

  银行的钱,给你也不能要,否则,法律拿你是问。可面对“不当得利”,银行须先“不得无礼”。毕竟,法律是保护银行的资金安全,但绝不是纵容银行的傲慢和无礼。但遗憾的是,这家银行却因此变得相当傲慢和无礼。

  面对“不当得利”,银行忘记了“不得无礼”。一方面在柜台上竖起“钱请当面点清,离柜不认”的牌子,对于银行失误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一概不负责任,另一方面又凭借法律上不当得利的条款对银行失误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有恃无恐,傲慢和无礼一览无遗。因为“可以追求法律责任”,所以,我们对于杜女士,除了同情又有什么办法?对于这家银行,除了愤怒又有什么办法?只是,银行需要明白,法律上有“不当得利”的规定,银行也要“不得无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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