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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也需要关怀

2011年06月11日 08:12 来源:财新网

  《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不该收治被收治,该收治不收治”是当前我国精神卫生领域乱象的客观概括。从这个角度而言,一方面要严格防止将正常人不当关进疯人院,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人员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亦强调了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精神病患者治疗与康复的责任。

  事实表明,社会各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怀和责任是不容忽视,并且是亟需实现的。在救助缺位的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无力独自承担对患者的医疗和康复,导致患者被囚禁在家或者流落街头。这样的现状隐患无穷。

  去年11月,广西隆安县被曝光的“圈养精神病人事件”,一私人诊所接受患者家属委托,在狭小、暗无天日的空间里,“圈养”着几十名精神病人。该事件曾引发了公众对精神病患者权利的关注和热议。

  2008年,湖北精神障碍者张金富用斧头杀害6人;2010年,怀疑被“瘟神”追踪的刘赘衡制造了湖南长沙税务局爆炸案,导致4人死忙,19人受伤。这些悲剧充分说明,有攻击倾向的精神障碍者得不到适当的治疗,既会伤害自身,也会成为威胁公众安全的“不定时炸弹”。

  针对上述现实困境,草案在总则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为了解决“因病致贫”的难题,草案规定了甚为关键的财力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给予救助。对于无生活来源的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养护、救济。

  在预防方面,草案规定了精神卫生监测制度,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在医疗阶段,草案规定了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另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患者所在用人单位也承担对监护人提供必要帮助的义务。

  关于康复阶段,草案分别规定了社区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责任。

  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力,草案还针对行政官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政区域内发生损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事件,或者因玩忽职守致使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主管人员将被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在草案说明中解释,这是“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负担适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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