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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议题]黄雪涛:以最不坏设计 防止被精神病

2011年06月16日 06:32 来源:时代周报

  编者按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首度对 “非自愿住院治疗”(曾用名:强制收治)内容作出全面规定。这是这一酝酿了26年的立法举措引来如潮关注的焦点。

  由长期致力于推动更好的精神卫生立法的公益律师黄雪涛等执笔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这种缺陷使每一个人都有被收治的风险。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被精神病”事件,为他们的论断添加了强力的佐证。拿掉悬在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消除公众的普遍忧虑,显然是中国的《精神卫生法》所应担负的立法使命,公众对此亦寄予厚望。

  《精神卫生法》能否不负众望,尚有待观察。而在实践中,要完全杜绝“被精神病”则还有太多太多的工作要做。

  本报记者 韩洪刚

  时代周报: 《精神卫生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引来了广泛而强烈的社会关注。在您看来,为什么人们会如此关注这一问题?

  黄雪涛:由于立法缺失,当前精神病收治秩序混乱,“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公众同时面临着被精神病人伤害与“被精神病”的双重威胁。其中,媒体不断披露的滥用精神病医学个案,一些无病或无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却因为利益冲突原因被送进精神病院,突然丧失自主权,基本权利全部被剥夺、长期接受治疗,没有救济机会,这种惊人遭遇,不断侵蚀公众的安全感。

  时代周报:这也是您选择成为一名致力于推动更好的精神卫生立法的公益律师的原因吧。您自从代理著名的邹宜均案以来,有志于此已有5年左右时间,您如何评价中国的精神卫生状况?

  黄雪涛: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由于长期缺乏社会关注,同时也缺乏有效监管,使精神科医护行业在缺乏博弈力量制衡的情况下,畸形发展,畸形扩张,逐渐形成一个隐藏在我们身边的一个权利黑洞。

  精神科医生当初修订一些医疗规范时,动机也许并无恶意,主要是希望降低精神残障者入院的门槛,但医生的对人性善意推定的非法治思维,缺乏法制设计方面的专业能力,善良的动机,结果,炮制出严重的制度陷阱。谁有能力,谁就能利用。不仅公权力滥用,私权也在滥用。前一两年泛滥的网瘾问题,很多未成年人遭殃,就是大规模的私权性质的滥用。

  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需公众的高度关注,其次,形成有序的社会监督和博弈制衡体系;再次,社会要增加对精神卫生的实质投入。

  时代周报:您为此曾专程到美国和欧洲访问和考察,尤其是您自称是制度审美爱好者,那您如何从制度视角看待在这一问题上中西之间的差距或者说差异?

  黄雪涛:主要差异,是社会发展进程的不同。精神卫生领域,被公众忽视,继而医生霸权形成制度黑洞,被不当滥用,引起社会警惕和强烈反弹,然后社会才修补不足,逐渐进入良性互动趋势。欧美很多社会都发生过类似的历史过程。

  中西方在制度方面有一些传统上的差异,西方有基督教文化作为基础,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权利边界比较清晰,人权观念根深蒂固。而中国,有以家庭作为社会单元的传统,尤其在社会保障方面,以家庭负担、家庭决定作为沿袭的模式,社会救助、司法救济的制度不健全,文化基础薄弱。

  时代周报: 《精神卫生法(草案)》或许可看作是中国保卫人权、缩小国际差距的一次努力。其中最牵动人心的还是涉及“被精神病”的条款。比如“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等,但却也有“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扰乱公共秩序危险”这一说法十分宽泛,实际操作起来可包罗万象。那么,如何对其进行有效限定?

  黄雪涛:这个第27条的实体标准,很值得深究。这一条款,是法律术语,属于法律标准,这是一个进步。但存在两个严重问题:一存在可操作性方面的质疑;二,“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很可能为将来的所有恶性滥用提供合法性庇护。

  首先,“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如果以普通人标准,由法律程序中判断,是可以的。但这几年以来,我所接触的诸多个案中,我发现,法律判断与医学判断存在天壤之别。如果这个标准由医生掌握的话,我会觉得很可怕。

  比如彭宝泉街头拍照的行为,被指是疑似受“超价观念”驱使,被医生指缺乏自知力。徐林东有诉讼狂,徐武喜欢较真,我也热心做公益法律,长时间执着于与精神病医学界较劲,这种受价值观影响的行为与个人偏好,按大众标准,这些行为都属于正常范围,能辨认,能控制。但在医学领域,我们对自己了解多少?是否完全能自我掌控?这绝对不是有和无,能与否的二元判断。随着精神心理医学日趋发达,行为分析的学科越发达,得出来的结论是,个人的自由意志的空间其实是越来越小。

  简单而言,现代的精神科医学标准,与公共标准、法律标准之间,存在很大距离。如果没有司法程序把关,直接把判断交给医学判断,我们的自决权会很容易遭受否定,这是社会不安的根源。以这样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复杂判断作为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实体标准,我估计,会遭遇操作性障碍。

  扰乱公共秩序,比《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范的行为,范畴还要广阔。目前违反治安管理,还不能随便被送进精神病院,一旦这个实体标准生效,那么,不仅仅所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定行为,包括治安不能处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都在非自愿收治范围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看足球比赛时,扔杂物到场内,不听劝告,按现行法律框架,轻则警告,可以罚款200元以下,情节严重,最重可罚500元,拘留10日。若草案生效,这就符合强送精神病院条件了。

  还有大量连治安处罚都不去规范的行为,都可以被定性为“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发言不举手,排队不守秩序,说句调皮话,就符合这个实体标准了。这一个标准,可以把所有滥用都合法化。

  那么,只能把范围划在依法可以处罚的范围内。而且,接受社会惩罚还是治疗,应让当事人自主选择。当事人可能宁愿承担法律责任,而不选择接受精神心理评估和治疗。落入刑事检控、治安处罚的对象,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或通过委托代理人、监护人进行选择,是否接受精神心理评估。

  非自愿治疗,如果比依法处罚还痛苦,那治疗,就是一种更严酷的处罚,这样的精神病医学,违背医学伦理,违背社会伦理。当精神病院成为第二监狱,成为比法定处罚还严酷的处罚机器,这样的精神病医学,是不应该存在的。在当事人违法犯罪后,让当事人自愿选择,可以敦促治疗手法往人性化方向发展,治疗,是比接受处罚更有利的选择,当事人自然会主动选择接受治疗。精神心理治疗手法,往人性化方向发展,不仅有利于行业发展,也是造福社会。

  时代周报:目前的一个困境是,医生同时肩负着医学判断和司法判断。那么,从制度和技术层面而言,如何让“医学的归医学,司法的归司法”?而又如何从立法方面防止权力将两者结合在一起?

  黄雪涛:让当事人有权把争议提交法院。由法官,而不是由医生作最后裁定。法官在作出决定时,会听取医学意见。世间没有完美的制度。应在现实社会发展条件下,按正确的方向,寻求最不坏的设计。社会到底愿意付出多少成本去支持较好的制度,需要公众发出声音。

  时代周报:人们常说“被精神病”不是一个医学问题,而是社会问题。那么,是否其涉及到医学体系、司法体系、权力体系这三个体系?

  黄雪涛:实际上,制度之外,还有文化因素。“被精神病”的根源,还在于文化上根深蒂固的精神病污名化,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包括误解、刻板认识,恐惧,隔离愿望。公众以为自己是正常的,正常与精神病之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自己在安全地带,他们在隔离地带。这才是“被精神病”。

  时代周报: 《精神卫生法(草案)》亦涉及了惩戒措施,比如“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您看来,其纠错、惩戒、赔偿机制,在程序上是否已完备?

  黄雪涛:肯定不完备,这部法律的瑕疵还很多。但法治是一个过程,需要很多人行动,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推动权利的落实,推动惩罚机制的落实。所以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保证个案争议能到法院里诉讼,有一个理论的地方。只要有外界关注,有人介入监督,有持续的社会讨论,我有信心,情况会朝好的方向发展。

  时代周报:立法仅仅是第一步,立法后,对公众而言还需要在哪些方面作为?

  黄雪涛:公众要发出声音,支持更好的制度选择,支持更好的实践。只有生活在更好的制度中,个人才有安全感。个人层面,关心自己的精神心理健康状况,把握自主权。认识精神病,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关怀精神病人。在公共领域,要发言、围观、捐钱支持公益法律,这样才有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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