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6日 06:28 来源:时代周报
邓聿文
根据审计署日前公布的《“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在“十二五”期间,中国计划在对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进行审计试点基础上,探索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
将省委书记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逻辑上说,应该并不意外。既然乡镇党委书记、县市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乃至省部长都已成为审计对象,省委书记就没有理由不被审计。因为,无论从省委书记的权力性质及所担负的职责来看,本质上与其他书记并无二致,在各自的层级和范围里,他们都是最重要的负责人。
但是,现实来看,审计指向省委书记们,某种程度上也可算是一种突破。
像省委书记这样的高级官员,在中国政府和政治的层级构架中,是仅次于中央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的封疆大吏,其权限非其治下的各级书记所能比拟。
一般来说,无论在何种政府结构下,层级越高、权力越大,所能享有的“特权”也就越多。这些“特权”有些是不合理的,有些是履职需要的,只是在一种非成熟的民主体制下,两种“特权”的界限很模糊,并有任意化的趋势。这使得省委书记如此层级的高官,常常成为不受或很少受法律约束的法外“特殊群体”。
另一方面,在中国政府的分工中,各级书记一般不直接负责经济工作,而负责政治责任。这是过去审计只对省委书记进行离任审计而不任中审计的原因。
不过,正因为省委书记们的权限非一般官员可比,审计剑指他们更有必要。
它是从更高的层面上对权力的一种制约,表明在法律之下,任何人都概莫能外。在中国的权力体系里,书记实际是一个地方的第一责任人。权力和职责是相互配套的,有多大权力就要承担多大责任。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政府的主要工作围绕着经济而转,书记实际要对一个省的经济发展负最终责任,因而,对他的经济责任审计就必不可少。
所以,对省委书记进行经济审计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它能促使省委书记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同时,也促进了党政互相的权力制约,审计作为行政部门负责的一项工作,省委书记的经济责任考核能否通过,由审计署说了算,这是经济发展走向法治必要的一步,有利于从机制、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近年被审计清出的一批落马官员看,对省委书记的审计完全有必要。
审计省委书记还有利于从更大范围和更高层面遏制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
我们目前的投资管理体制相当程度上还在沿袭计划经济的那一套,其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等基本被少数权力部门和个人控制,项目在高度垄断、封闭的状态下层层审批,缺乏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层出不穷的腐败。
表面看,项目投资一般是由行政部门操作,但实际上,重大投资项目都是由一个地方的党政主要领导拍板决定的,行政部门只负责具体运作。在现有的考核体制下,书记甚至直接插手重大项目的细节。因为这关系到书记的政绩。另外,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为书记插手项目提供了资金上的便利。
此外,往往存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不贪不占,就没有什么了不起,不过是交一次学费。从实际来看,因决策失误受到的处罚,也远远少于腐败。一个官员受贿几万,从法律来说是要判刑的,但如果他决策失误,即使损失国家财产几百上千万,可能啥事都没有。这样一种评价机制客观上会促使官员草率决策。
所以,不能以“决策失误”为借口,免于处罚。事实上,一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绝非一般贪污腐败行为所能比。
而且官员级别越高,决策权越大,失误造成的损失也越大。到了省委书记这一级别,其决策失误,无论政治影响还是经济后果,决非县、市委书记们可比。这就有必要通过对经济责任的审计,让省委书记对自己的决策行为负责,从而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从中国既往的审计来看,总体效果不错。相信对省委书记将要开始的审计也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倘若因此促使各级官员更加自觉依法办事,这就是更大的收获了。
作者系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社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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