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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个人有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

2011年06月20日 17:35 来源:财新网

  对于实名举报的,要立即组织查证。针对单位的罚款最高额度可达500万元,重特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将终身行业禁入

  【财新网】 (综合媒体报道)中国政府网近日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

  瞒报,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

  谎报,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亦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

  《办法》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如何处理已受理的举报作出规定。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查证;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第十、十一条明确,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有瞒报或者谎报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还要被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根据是否贻误事故抢救、是否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情节是否严重等,分别处以200、300、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处罚。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分别处以20、50、200、500万元的罚款。

  据中国新闻网此前报道,6月10日,监察部曾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坚决查处各种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注意深挖细查瞒报谎报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近年来屡禁不止。据财新网此前报道,2010年12月,河南巨源煤矿发生矿难,煤矿公司藏匿尸体、瞒报下井人数、谎报矿难发生时间。同年6月,陕西府谷县府新煤矿发生矿难,遇难者遗体被矿方秘密运至鄂尔多斯市私了,半年后瞒报事件才曝光。(财新实习记者 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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