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0日 16:55 来源:财新网
不少学者眼中,确立工伤待遇先行支付,乃是《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伤职工应先进行工伤认定才可提出先行支付申请,有观点称此举将导致先行支付制度失去应有意义;而行政部门内部则有观点认为,先行支付以工伤认定为前提有其必要性,否则基金支付规模过大,且更难监管
【财新网】(记者 蓝方)《社会保险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终见操作框架。
2011年6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周时间。
所谓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社会保险法》中有两项具体的安排:
其一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但在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
其二则是在工伤保险制度中。根据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在当前,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但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又从事高危工作。发生工伤后认定难、索赔难,因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一些工人没能得到及时救治,因而落下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乃至失去生命。因此,在不少学者眼中,确立工伤待遇先行支付,乃是《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
“先行支付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未参保的工伤工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表示,此次《暂行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无疑将细化先行支付的操作程序。然而就现有文本来看仍不尽人意。
根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伤职工提出先行支付申请的时间点,乃是在工伤认定之后。
“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之前,职工可能还要经历劳动关系证明的仲裁、一审、和二审。”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义联中心)研究员叶明欣指出,冗长的程序和时间将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
义联中心曾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进行调研,发现有三分之一的未参保工伤劳动者要经历劳动关系证明之诉,在随后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只有41.6%的劳动者可以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获得相应认定,还有16.8%的劳动者要经过一年以上才能获得认定结果。
“像深圳的尘肺病工人,仅仅在劳动关系认定环节就能拖上好几年,一些人已经去世。”时福茂指出,如果先行支付要以工伤认定为前提,那么该制度的意义将被大大弱化。
义联中心因而曾提出建议,认为针对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制度应设立特别渠道加以保护,而不应僵化地以工伤认定程序为前提。义联中心提出,在用人单位不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工伤发生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不支付待遇等情况的陈述之后,社保行政部门就应紧急调查并迅速作出先行支付决定。
该民间组织的建议尚未被采纳。对此,行政部门内部有观点认为,先行支付以工伤认定为前提有其必要性,否则基金支付规模过大,且更难监管。这也被不少学者看做一种合理的顾虑。
此外,对于先行支付制度的溯及力,征求意见稿也未有提及。叶明欣介绍,当前有很多尚未获得用人单位赔偿的工伤劳动者非常关心,自己在《社会保险法》生效后,能否申请先行支付。
叶明欣认为,先行支付制度若溯及2011年7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并不会给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加额外的负担和义务。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和实体义务并没有变化,只是赔偿主体和顺序进行了调整。相反,先行支付可以在维持各方义务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建议明确先行支付制度的溯及力,给更多工伤劳动者,包括当前仍然未获得赔偿的工伤劳动者,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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