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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拟降低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门槛

2011年06月22日 17:21 来源:财新网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对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与出资人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放宽,同时要求提升专业性

  【财新网】 (记者 张冰)证监会公布新规降低了基金销售机构的门槛,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

  6月21日下午,证监会正式向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与2004年的版本相比较,《办法》明显放宽了销售机构准入门槛,并将一些销售业务中形成的模式以文件规定模式固定,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与以往相比有很大程度的改变。

  新版《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办法》降低了销售机构的门槛,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但是对自然人参与设立销售机构和合伙人制的企业中的合伙人,要求有10年职业经历或者5年管理经验,或者3年高管经验。

  修改过程中,第12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第13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关于注册资金的准入条件由征求意见稿的500万元调整为原《办法》规定的2000万元。

  证监会表示,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机构提出“基金销售机构需要设置营业场地、开发系统,对投资人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价以及投资者教育活动等,应适当提高对独立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建议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

  “这个条件很好,就是降低非专业性,提高专业性,并不是你钱多就可以进入这个行业,需要你长时间的专业技能的积累。从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这也是提高销售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的体现。”某国内基金研究机构负责人表示。

  对其中所隐含的个人创办基金销售机构的机遇,该负责人坦诚一直在关注。

  近年来的基金销售过程中,银行渠道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提取费用也越来越高,威胁到一些小基金公司的生存问题。

  修订后的办法,新设了增值服务费,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内容和费率,实际上是顺从了业界实际情况,但无法强制将此费用的费率固定化。

  证监会在同期公布的说明文件中表明,《办法(修改稿)》中新设了增值服务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江赛春向财新记者表示,该办法有助于培植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打破垄断格局,允许社会机构进入销售渠道,但是能不能够做好,什么时候能够真正改变目前银行渠道垄断基金销售的局面,还能难说。即便是个别机构能够成功,也不能够说整体性地改变了目前的局面。

  江赛春认为,目前社会机构的存量客户很少,基金销售必须依靠大量积聚个人客户,但是个人客户的维护成本又很高。这是个两难的问题,作为基金公司,当然愿意更多的人帮助销售基金,包括外资银行的进入,基金公司更可能将第三方销售机构作为和银行的谈判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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