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陕西: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领导免职

2011年06月22日 17:32 来源:财新网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根据不同的级别对相关人员的处理不同。明确县级特大事故不仅县工商局长撤职,主管副局长开除,同时市级工商局长也要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财新网】 (综合媒体报道)陕西省明确规定,凡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据华商网报道,6月21日,陕西省工商局出台《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查办法》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县级流通环节中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县工商局长撤职,主管副局长开除,同时市级工商局长也要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报道称,陕西将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责,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食品安全的督查将采取实地督查与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省局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县级工商局每年督查次数由市、县级局确定。”

  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的追究方面,将采取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三种方式。“凡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暂行办法》明确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根据不同的级别对相关人员的处理不同:

  行政区域内一年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对县工商局局长给予记过处分,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Ⅲ级),对县工商局局长给予记过处分,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该市级工商局局长给予警示训诫;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Ⅱ级),对县工商局局长降级,主管副局长撤职;该市工商局长记过处分,主管副局长记大过处分;追究省局相关人员责任;

  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Ⅰ级),县工商局长撤职,主管副局长开除;该市局局长、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由省政府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省工商局相关人员责任。(财新记者 许菁)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