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3日 23:16 来源: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安丽芬
历时两年之久的*ST三联(600898)诉三联集团商标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经济导报记者第一时间获悉,三联集团23日收到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结果显示,法院驳回了*ST三联的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
济南市中院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署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标使用合同开头“鉴于”条款一明确界定了该合同的商标使用权,条款二明确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联集团是郑百文的第一大股东。
导报记者注意到,原告无论是中小股东,还是上市公司*ST三联,与三联集团争议的焦点均落在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开篇的“鉴于条款”。合同是三联集团2003年1月战略重组郑百文时签订的,表明授权郑百文使用“三联”商标有两个“鉴于”前提: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郑百文重组成功后便被改名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中院表示,涉案商标由三联集团申请并使用20年,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亦即其重要的财产权利。当三联集团失去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本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二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原告三联商社要求被告三联集团停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其无偿转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
早在2008年,在三联商社股权之争中,当国美电器成为*ST三联的实际控制人,三联集团失去控制权的时候,双方的纠纷就一直不断。2009年5月,*ST三联起诉三联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判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ST三联认为,如果“三联”服务商标的权属争议和使用权纠纷未能妥善解决,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将受到严重影响,公司运营面临重大风险。
此案原定于2009年7月17日在济南市中院开庭审理,但三联集团以“本案在山东省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高院审理。济南市中院随后驳回了该项异议,三联集团又上诉至省高院后又被驳回。导报记者了解到,2009年9月22日,该案在济南市中院开庭,但判决结果直到近日才下发。另外,原定于6月2日开庭的*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被延后,开庭日期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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