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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永久追责让权力期权归零

2011年06月23日 23:16 来源: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评论员 兰恒敏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俗话还可以反过来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据中纪委发布的数字,2010年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39621件,结案13948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6517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373人。这个数字既可以说明反腐态度坚决、力度很大,也可以说明反腐形势十分严峻。不仅如此,腐败分子还“与时俱进”,搞出了腐败的新花样。

  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22日在中央外宣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当前中国的腐败出现新的动向,加剧了腐败的复杂形势和反腐败的难度。比较突出的一个,是有些在任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将来的利益做交易,“权力期权化”现象日益显现。

  “权力期权化”,通俗地讲就是先给人“办事”,过一段时间或离任后再“收钱”。如果官员在任时进行权钱交易,纪检监察部门看得紧,风险比较大;而“在任办事,离任收钱”,不仅可以淡出监督的视线,而且官员个人身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变为普通公民,普通公民收别人的“感谢费”,能奈我何?按照中国“知恩图报”的文化传统,即使“恩人”离任,被关照的人或单位一般也要兑现当初的承诺给予答谢,所以这种腐败形式风险较小,但成功率颇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去年3月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还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具体责任。这条规定对那些“曲线腐败”的官员应该有所警示,使之在当初设定“权力期权”时有所顾忌。

  为什么要规定3年期限呢?也许考虑到官员离职后3年内余威犹在,是“行权”还人情的高发期。但是人走3年茶就凉吗?未必。

  笔者建议,对于这种权钱交易分步进行的“权力期权化”,要给予永久追责。因为离任官员以普通公民身份收受别人的馈赠,是以他在任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出卖权力为“铺垫”的,只要受贿和之前的使用权力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该受到严厉追究,不管何时、何地、何种身份。这样能使在任官员彻底断了“先办事再收钱”的念头。另外,官员在任时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照”比较多,但成为自由人后很少受到监督和约束,这也给“权力期权化”提供了想象空间。所以,对于离任的官员,应该由专门的机构、专门的规定予以监督,发现“历史污点”,即应给予追究。

  当然,“期权”是在“现货”的基础上设定的,治理官员的离任腐败还要从官员在任时着手。要密切监督权力的运用是否恰当,尤其要注意那些能给相关人带来巨大的不当利益,却无官员受贿事实的蹊跷行为,说不定其中就蕴含一份“权力期权”。这样的“权力期权”很容易被当做一般性工作失误而轻轻带过。对于这样的可疑行,为应该登记造册,长期追踪,一旦离任官员“行权”,即刻兑现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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